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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9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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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1日 星期一
民用航空局各類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緊急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民用航空局各類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緊急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01.壹 災害防救法 [Word檔] [PDF檔]
02.貳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Word檔] [PDF檔]
03.參 民航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04.肆 民航局通報作業要點 [Word檔] [PDF檔]
05.伍 民航局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Word檔] [PDF檔]
06.陸 民航局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07.柒 民航局風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08.捌 民航局風災緊急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09.玖 民航局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10.拾 民航局水災緊急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11.拾壹 民航局重大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12.拾貳 民航局重大火災緊急應變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13.拾參 民航局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14.拾肆 民航局震災緊急應變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15.拾伍 民航局化災毒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16.拾陸 民航局化災毒氣緊急應變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17.拾柒 民航局劫機破壞或爆炸物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18.拾捌 民航局劫機破壞或爆炸物應變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19.拾玖 民航局助航設施損壞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20 貳拾 民航局助航設施損壞緊急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21.貳壹 民航局資訊設施及系統災害防救計畫 [Word檔] [PDF檔]
22.貳貳 民航局資訊系統緊急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2009/2/16更新)
民用航空局各類災害緊急通報電話
民航局值日官室:02 2349-6300(24小時通報)
01.壹 災害防救法 [Word檔] [PDF檔]
02.貳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Word檔] [PDF檔]
03.參 民航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04.肆 民航局通報作業要點 [Word檔] [PDF檔]
05.伍 民航局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Word檔] [PDF檔]
06.陸 民航局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07.柒 民航局風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08.捌 民航局風災緊急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09.玖 民航局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10.拾 民航局水災緊急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11.拾壹 民航局重大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12.拾貳 民航局重大火災緊急應變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13.拾參 民航局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14.拾肆 民航局震災緊急應變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15.拾伍 民航局化災毒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16.拾陸 民航局化災毒氣緊急應變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17.拾柒 民航局劫機破壞或爆炸物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18.拾捌 民航局劫機破壞或爆炸物應變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19.拾玖 民航局助航設施損壞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Word檔] [PDF檔]
20 貳拾 民航局助航設施損壞緊急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21.貳壹 民航局資訊設施及系統災害防救計畫 [Word檔] [PDF檔]
22.貳貳 民航局資訊系統緊急作業程序 [Word檔] [PDF檔]
(2009/2/16更新)
民用航空局各類災害緊急通報電話
民航局值日官室:02 2349-6300(24小時通報)
災害防救法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8710號令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310號令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91號令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立法目的)
第一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必要措施之採取及報告)
第五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內政部應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第十條 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第十一條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由鄉(鎮、市)長就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鄉(鎮、市)長應指定單位辦理。
(各地區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
第十二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
第十三條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立)
第十四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會報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
第十五條 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依法訂定之。
(搜救組織之設置)
第十六條 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搜救組織。
第三章 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擬訂及檢討)
第十七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內容)
第十八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三、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二、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三、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作成之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相關規定,不得牴觸本法。
(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報核程序)
第十九條 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各地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報核程序)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防災計畫牴觸之協調)
第二十一條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第四章 災害預防
(減少或防止災害發生擴大各級政府依權責實施之工作項目)
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九、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
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
(緊急避難之措施)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實施前項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災害防救專職人員之設置)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
(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之工作項目)
第二十七條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十二、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
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
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權及運作處所)
第二十八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各單位救災資源之統合、編組及訓練)
第二十九條 (刪除)
(通報災情及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任)
第三十條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之項目)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對必要物資業者採取強制之作為)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之範圍、方法及期間)
第三十三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請求上級機關支援災害處理之項目及程序)
第三十四條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發布等)
第三十五條 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章 災後復原重建
(災後復原重建之實施)
第三十六條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
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
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
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立與解散)
第三十七條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
(簡化搶通程序)
第三十七條之一 因災害發生,致聯絡災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及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簡化安置程序)
第三十七條之二 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及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章 罰 則
(違反徵調徵用優先使用或保管之罰則)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所為之處分。
二、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分。
(違反限制進出強制拆除及濫用警報訊號之罰則)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款規定所為之處置。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請求支付搜救費用之罰則)
第三十九條之一 (刪除)
(違反緊急應變措施及檢查之罰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致發生重大損害。
(乘災害故犯加重刑責)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刪除)
第八章 附 則
(災害防救經費及調整運用)
第四十三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第四十三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重建資金之貸款及稅捐減免或緩徵)
第四十四條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於災害發生後之當年度或下年度稅捐開徵前,依本法訂定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
(民間捐助救災款項之使用)
第四十五條 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防災功勞者之表揚)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防救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具有顯著功勞者,應依法令予以表彰。
(執行災害防救致傷亡者之補償)
第四十七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領有關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殘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傷病致殘,於一年內傷(病)發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二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各該政府核發。
(災害防救種類及標準之訂定)
第四十八條 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執行徵調、徵用或徵購補償辦法)
第四十九條 依本法執行徵調、徵用或徵購之補償或計價;其基準、程序、給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災害防救團體組織之登錄)
第五十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撤銷、廢止、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施行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施行日)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8710號令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310號令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91號令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立法目的)
第一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必要措施之採取及報告)
第五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內政部應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第十條 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第十一條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由鄉(鎮、市)長就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鄉(鎮、市)長應指定單位辦理。
(各地區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
第十二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
第十三條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立)
第十四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會報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
第十五條 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依法訂定之。
(搜救組織之設置)
第十六條 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搜救組織。
第三章 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擬訂及檢討)
第十七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內容)
第十八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三、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二、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三、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作成之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相關規定,不得牴觸本法。
(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報核程序)
第十九條 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各地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報核程序)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防災計畫牴觸之協調)
第二十一條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第四章 災害預防
(減少或防止災害發生擴大各級政府依權責實施之工作項目)
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九、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
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
(緊急避難之措施)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實施前項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災害防救專職人員之設置)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
(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之工作項目)
第二十七條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十二、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
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
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權及運作處所)
第二十八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各單位救災資源之統合、編組及訓練)
第二十九條 (刪除)
(通報災情及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任)
第三十條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之項目)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對必要物資業者採取強制之作為)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之範圍、方法及期間)
第三十三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請求上級機關支援災害處理之項目及程序)
第三十四條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發布等)
第三十五條 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章 災後復原重建
(災後復原重建之實施)
第三十六條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
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
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
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立與解散)
第三十七條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
(簡化搶通程序)
第三十七條之一 因災害發生,致聯絡災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及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簡化安置程序)
第三十七條之二 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及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章 罰 則
(違反徵調徵用優先使用或保管之罰則)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所為之處分。
二、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分。
(違反限制進出強制拆除及濫用警報訊號之罰則)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款規定所為之處置。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請求支付搜救費用之罰則)
第三十九條之一 (刪除)
(違反緊急應變措施及檢查之罰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致發生重大損害。
(乘災害故犯加重刑責)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刪除)
第八章 附 則
(災害防救經費及調整運用)
第四十三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第四十三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重建資金之貸款及稅捐減免或緩徵)
第四十四條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於災害發生後之當年度或下年度稅捐開徵前,依本法訂定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
(民間捐助救災款項之使用)
第四十五條 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防災功勞者之表揚)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防救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具有顯著功勞者,應依法令予以表彰。
(執行災害防救致傷亡者之補償)
第四十七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領有關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殘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傷病致殘,於一年內傷(病)發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二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各該政府核發。
(災害防救種類及標準之訂定)
第四十八條 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執行徵調、徵用或徵購補償辦法)
第四十九條 依本法執行徵調、徵用或徵購之補償或計價;其基準、程序、給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災害防救團體組織之登錄)
第五十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撤銷、廢止、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施行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施行日)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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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open.gov.uk/aaib/aaibhome.htm
http://www.plsys.co.uk/~~anna/inflight.html
http://www.psy.utexas.edu/psy/helmreich/nasaut.htm
http://www.safe-ski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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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技術學院航空維修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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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學科測驗題庫(民航法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超輕型載具學科測驗題庫(民航法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1.( ) 超輕型載具:超輕型載具:指具動力可載人,且其最大起飛重量不逾五百一十公斤及最大起飛重量之最小起飛速度每小時不逾六十五公里或關動力失速速度每小時不逾六十四公里之航空器。。
2.( ) 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應先經民航局許可,並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且其活動指導手冊經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始得從事活動。
3.( )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
4.( ) 超輕型載具應經註冊,並經檢驗合格發給超輕型載具檢驗合格證後,始得飛航。
5.( )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經學、術科測驗合格發給超輕型載具操作證後,始得操作超輕型載具飛航。
6.( ) 超輕型載具活動之空域,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必要時得廢止之。前項空域,不得劃定於國家公園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上空。但農業區、風景區或經行政院同意之地區者,不在此限。
7.( )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以目視飛航操作超輕型載具,並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
二、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四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 點二毫克仍操作超輕型載具。
三、於終昏後至始曉前之時間飛航。
8.( ) 操作超輕型載具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超輕型載具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9.(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依前項所定之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
10.( ) 民航局應派員檢查活動團體各項設備、業務及其所屬會員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活動團體限期改善。
11.(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製造廠,有民航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所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活動或廢止超輕型載具操作證:
12.( )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七規定, 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或屆期未改善完成者不需處罰活動團體。
13.( )操作最大起飛重量510公斤以上之航空器飛航,且未領有適航
證及檢定證者,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14.( )申請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其發起人應依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先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15.( ) 活動指導手冊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應配置之專業人員及其資格。
二、應設置之基本器材。
三、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四、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五、活動場地之需求規劃、協調及申請。
六、活動空域之範圍、限制、遵守、空域安全及管理。
七、飛航事故之通報及處理。
16.( ) 活動團體應檢附活動指導手冊,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核定,並配置專業人員與設置基本器材後,始得從事活動。
17.( ) 超輕型載具之引進,應由申請人依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一式二份,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18.( )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檢附其管制號碼標識已完成之圖片及已投保第三十條規定之責任保險證明,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註冊。
19.( ) 超輕型載具依其設計,分為固定翼載具、直昇機載具、陀螺機、動力飛行傘及動力滑翔翼,另依超輕型載具之空重及性能,區分為三級。
20.( ) 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有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資格之一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並依民航局訂定之超輕型載具檢驗作業程序執行檢驗工作。
21.( ) 檢驗工作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22.( ) 持有檢驗工作證之檢驗人員怠忽檢驗工作或作不實之檢驗結果者,民航局不得廢止並註銷其檢驗工作證。
23.( ) 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間,機齡三年以下之超輕型載具為三年,機齡逾三年之超輕型載具為二年。
24.( )受民航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實施檢驗時,得通知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在場接受查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所有人不能到場者,得委託他人到場。
25.( )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或操作人不需擬定超輕型載具之維護計畫及其紀錄規定,報請民航局備查。
26.( ) 活動團體應備有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以確保空域安全。所訂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於啟用前應先報請民航局核可。
27.( )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就因操作超輕型載具,對載具外之人所造成之傷亡損害,應投保責任保險。
28.( ) 超輕型載具發生飛航事故時,其所有人、操作人除應依法通報外,其活動團體應即妥善處理事故,並應於二小時內將發生情形通報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民航局及體委會,且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及改善措施報請民航局及體委會備查。
29.( ) 活動團體應每三個月彙整下列資料,報請民航局備查:
一、 超輕型載具清冊。
二、 會員資料。
三、 各活動場地起降資料。
30.( ) 活動團體之教練並無法規資格之規定,只要有足夠的飛行經驗即可從事教學帶飛。
31.( )加入活動團體成為會員後,可由持有操作證之人員執行術科教學飛航。
32.( )會員在教練監視下,不需取得操作證即可實施單飛,經教練簽署認可有單飛能力,即可向民航局申請操作證。
33.( )超輕型載具因屬簡單結構之航空器,因此不需要執行定期保養及紀錄。
34.(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因無法律之授權,因此違反時之罰金,可經行政訴訟方式不予繳納。
35.( )各類型之超輕型載具術科訓練,並無飛航時數之限制,其教練即可依能力取決其飛航訓練時數。
問題解答: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X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X 22.X 23.○ 24.○ 25.X 26.○ 27.○ 28.○ 29.○ 30. X
31.X 32.X 33.X 34.X 35.X
超輕型載具學科測驗題庫
(一) 認識飛行:
1. 練習起動您的超輕型飛機引擎之前,您應
A. 栓繫飛機的前及後方
B. 在鼻輪下置一輪檔
C. 確使您的飛機能用輪子自由滾行
D. 以上三項都不做
2. 您應在何處練習滑行
A.您的私用車道
B.任何可用空間
C.廣大空曠場地
D.以上三項均可
3. 側風滑行較難是因為
A. 風似乎從各處立即吹來
B. 飛機有朝向風向的趨向
C. 側風中操縱面並無作用
D. 難以判定風速
4. 高速滑行
A. 是大多數飛機的正常操作程序之一
B. 在任何情況下不可輕易嘗試
C. 可以做為一個練習操作的動作
D. 可以在一個人的快步速度下進行
5. 飛行中飛機的速度用什麼來控制
A. 油門
B. 升降舵
C. 槳葉角
D. 以上三種
6. 跳躍飛行是
A. 超輕型飛機不准做此動作
B. 指飛機在地面上飄起又落下
C. 超輕型飛機做此動作是冒險的
D. 以上三者都不對
7. 執行平飄的正確方法為
A. 起飛時加油門
B. 落地時收油門,並放下升降舵
C. 落地時加油門,並放下升降舵
D. 以上皆非
8. 您第一次練習起飛,應在
A. 一條短跑道上
B. 向順風方向起飛
C. 在無風或微風的情況
D. 只可在側風中
9. 起飛前檢查
A. 與飛行前檢查相同
B. 由飛行員決定檢查方式
C. 只在飛行員計畫要飛到一千呎以上時才執行
D. 以上皆非
10. 在低速滑行時,您的升降舵
A. 並無作用
B. 是您唯一可用之操縱面
C. 可與副翼一起使用
D. 可與方向舵一起使用
11. 爬升
A. 是起飛後到平飛前之間的飛行階段
B. 為飛行員離機時發生的飛行階段
C. 只在飛離場航線時發生
D. 以上皆非
12. 超輕型飛機轉彎時,您必需
A. 側滑
B. 使用副翼、擾流翼或翼尖舵使飛機產生坡度
C. 只用方向舵
D. 以上皆非
13. 您可用下列方法來判定您是否在平直飛行
A. 檢查您的空速
B. 聽引擎的聲音
C. 駕駛桿的感覺
D. 選擇機上的一點,參考該點與地平線的關係,並注意其變化
14. 蟹航是
A. 側風情況下飛行的一種技巧
B. 每次飛行前檢查前的一部份
C. 每當超輕型飛機坡度在三十度或三十度以上時所用的程序
D. 以上皆非
15. 發生失速現象是在
A. 引擎失效時
B. 飛機喪失二百呎以上之高度時
C. 超過臨界失速攻角時
D. 以上三者之一或全部發生時
16. 何種飛機會產成翼尖渦流
A. 只有一般航空器
B. 某幾種超輕型飛機
C. 所有飛機
D. 以上皆非
17. 避免翼尖渦流,應
A. 在其它飛機的上風位置進入落地區,始終在通過大型飛機著陸點之後的一點著陸
B. 始終在通過大型飛機著陸點之後才落地
C. 於到達其它飛機在跑道上的離地點之前完成起飛
D. 以上皆對
問題解答:
1. A栓繫您的超輕型飛機,確使飛機不致傷害到人員或財產。
2. C只可在廣大空曠的場地練習滑行。
3. B側風滑行較困難,因為超輕型飛機有朝向風向的趨勢。
4. C高速滑行為一有效的操作練習,但它並非是標準操作程序。
5. B飛行中飛機的速度是由升降舵來控制,因升降舵控制超輕型飛機的俯仰角。
6. B跳躍飛行係指飛機在地面上飄起又落下。
7. D以上皆非,平飄是著陸前收油門,並抬高升降舵的動作。
8. C練習起飛應在靜風或微風的狀況下為之。
9. D起飛前檢查並沒有飛行前檢查那麼細緻,不論將使用何種高度飛行, 飛行員應在每次起飛時前執行檢查。
10. A在低速時,方向舵為唯一有效的操縱面。
11. A爬升階段為起飛後到平直飛行前的飛行階段。
12. D超輕型飛機使用副翼,擾流翼或翼尖舵使飛機傾斜產生坡度以達到 轉彎之目的,同時也須使用方向舵來抵消反向偏側效應。
13. D您可任選超輕型飛機上的一點與地平線的關係位置,視其變化來檢 查您飛機的姿態。
14. A蟹航是在側風情況下飛行的一種技巧。
15. C任何時候如超過臨界衝角時,就會發生失速。
16. C所有飛機包括超輕型飛機,都會產生翼尖渦流。
17. D所有選項均為避開J翼尖渦流的正確方法。
(二) 飛行員生理及心理:
1. 一氧化碳中毒
A. 對超輕型載具飛行員有一點重要性
B. 係一氧化碳滲入血液中的血紅素造成的
C. 僅在使用開放式的座艙載具飛行時可將狀況減輕
D. 以上皆非
2. 您不應該飛行,如果您有
A. 嚴重的心臟問題
B. 癲癇症
C. 無法控制的糖尿病
D. 以上皆是
3. 眩暈最接近的意義是
A. 視力減弱
B. 方向感知能力完全喪失
C. 一種旋轉的感覺
D. 以上皆非
4. 以下何種藥物與飛航事故有關
A. 抗組織胺基藥劑
B. 奎寧鎮靜劑
C. 巴比妥藥劑
D. 以上皆是
5. 為了安全,您在何種情況下不可喝酒
A. 飛行後8小時
B. 飛行前24小時
C. 飛行前8小時
D. 以上皆非
6. 過度換氣的意思是
A. 害怕水
B. 一種很寒冷的感覺
C. 身體溫度下降
D. 以上皆非
7. 當您操作一架超輕型載具時,以下何者會影響您的視力
A. 太陽光
B. 缺氧
C. 大量吸煙
D. 以上皆是
8. 解除中耳疼痛,您應該
A. 快速下降
B. 戴耳塞
C. 慢慢下降
D. 以上皆非
9. 引擎噪音對聽力傷害,可藉...防止
A. 清理您的耳朵
B. 買一部安靜無聲的引擎
C. 戴可塑式耳塞
D. 以上皆是
10. 您空中的反應功能受影響於
A. 疲勞
B. 情緒壓力
C. 缺氧
D. 以上皆是
答案說明
1. B一氧化碳中毒係血液中的血紅素被一氧化碳殺害而產生的,當在一個開放式座艙的載具內飛行是極有可能一氧化碳中毒的。
2. D所有提到的病症都表示這樣的人不適合飛超輕型載具。
3. B暈眩在航空中的涵義是完全意識的錯亂。
4. D所有列出的藥物—抗組織胺基藥劑、鎮靜劑與巴必妥均和載具肇事有關連。
5. C雖然有些人相信在您喝酒之後8小時飛行是安全的,但是比較更安全的說法是加大三倍時間至24小時。
6. C低體溫症的意思是人體的體內溫度下降。
7. D列舉的所有選擇都會影響您的視力。
8. C緩慢地下降可以減輕中耳疼痛,在某種情況下您必須採階梯式下降。
9. C戴可塑式(foam)耳塞可預防聽覺受傷害。
10. D所有的選擇均能影響您在空中的反應功能。
(三) 空氣動力學:
1. 螺旋槳實際上是
A. 一種翼剖面(airfoil)
B. 一種空渦旋
C. 風扇
D. 一種機翼
2. 機翼在何時可能產生失速
A. 當前置式水平翼產生失速的同時
B. 只有在空速下降時
C. 僅在機頭高於水平面時
D. 在任何空速、任何高度、任何姿態
3. 當空速增加時,阻力
A. 減小
B. 增加
C. 加快
D. 保持不變
4. 超輕載具乃沿著三個軸線運動,這三個軸線分別是
A. 機身縱軸、機身橫軸及垂直軸線
B. 滾轉、俯仰、偏航
C. 側傾、橫向、垂直
D. 推力、阻力及重力
5. 作用於超輕載具的四種力量是
A. 昇力、推力、重力及阻力
B. 昇力、傾角、推力及重力
C. 昇力、相對風、推力及重力
D. 衝角、相對風、傾角及推力
6. 機身橫軸通過
A. 縱貫機身
B. 平行於機身縱軸
C. 從翼尖到翼尖
D. 以上皆非
7. 昇力依何而定
A. 攻角
B. 空速
C. 機翼設計
D. 以上均是
8. 從機鼻經由機身到達機尾的一條假想線是
A. 機身橫軸線
B. 機身縱軸線
C. 垂直軸線
D. 水平線
9. 當溫度升高時,空氣密度
A. 增加
B. 減少
C. 維持不變
D. 以上全非
10. 超輕型載具超載時會導致
A. 增加起飛距離
B. 增加著陸距離
C. 減少昇限高度
D. 以上全是
11. 平直飛行時,超輕載具所受到的力是
A. 一個G力
B. 二個G力
C. 三個G力
D. 沒有G力
12. 在起飛時,將超輕載具拉向左方或右方的力量是
A. P-值,扭力,離心力,側向風力(side stream)
B. 陀螺進動及扭力
C. 扭力、P-值、陀螺進動、側向風力(side stream)
D. P-值、側向風力(side stream)及扭力
13. 與阻力相對的力量是
A. 推力
B. 昇力
C. 滑流
D. 重力
14. 超輕載具產生
A. 誘導阻力
B. 寄生阻力
C. 昇力
D. 以上皆是
15. 機翼翼尖渦流是一種形式的
A. 寄生阻力
B. 誘導阻力
C. 昇力
D. 以上皆是
16. 增加攻角可以增加昇力直到
A. 超輕載具的總重量
B. 超過臨界失速攻角
C. 傾角
D. 最大負載係數
17. 攻角是由何兩者形成的角度
A. 翼弦線與地面
B. 與機身處所結合的機翼
C. 傾角與相對風
D. 翼弦線與相對風
18. 柏努力定律表示流體速度增加時,壓力
A. 保持不變
B. 降低
C. 增高
D. 以上皆非
19. 機翼的縱橫比(aspect ratio)是
A. 機翼的厚度
B. 機翼的長度
C. 翼展相對於平均翼弦長度
D. 翼弧相對於傾角
20. 當空氣密度增加時,超輕載具的性能
A. 改善
B. 惡化
C. 不變
D. 以上皆非
21. 一架使用前置式水平翼的超輕型飛機,何時會失速
A. 當引擎故障時
B. 當前置式水平翼超過臨界失速攻角時
C. 當主翼超過臨界失速攻角時
D. 不會發生
22. 垂直軸線是
A. 偏航軸線
B. 俯仰軸線
C. 滾轉軸線
D. 以上皆非
23. 機身橫軸是
A. 偏航軸線
B. 俯仰軸線
C. 滾轉軸線
D. 以上皆非
24. 機身縱軸是
A.偏航軸線
B.俯仰軸線
C.滾轉軸線
D.以上皆非
25. 一架總重400磅,而其機翼面積為200平方呎的超輕型飛機之翼面平均負載為
A. 0.2
B. 2
C. 200
D. 400
磅/平方呎
26. 一架超輕型飛機的總重量為何
A. 飛機空重
B. 飛機滿載後,包括飛行員的重量
C. 飛機空重加上200磅
D. 以上皆非
27. 指示空速是
A. 空速表上顯示的空速
B. 飛機飛行的最高速限
C. 依照空氣密度、海平面高度及溫度之誤差調整後的空速
D. 以上全非
28. 俯仰可以利用什麼來控制
A. 升降舵
B. 前置式水平翼
C. 重心移轉
D. 以上全部
29. 由機翼在機身處結合所形成的夾角為
A. 傾角
B. 臨界角
C. 上反角
D. 對角
30. 偏航是由什麼控制
A. 方向舵
B. 升降舵
C. 副翼
D. 擾流翼
31. 在水平不加速的直線飛行時,昇力等於
A. 重力
B. 推力
C. 阻力
D. 陀螺進動
32. 飛機失速是因為
A. 爬升太快
B. 超過傾角
C. 超過臨界失速攻角
D. 引擎熄火
33. 下列何種大氣綜合情況會降低飛機起飛及爬升性能
A. 低溫、高相對濕度及高密度高度
B. 高溫、低相對濕度及低密度高度
C. 高溫、高密度高度及高相對濕度
D. 低溫、低相對濕度及低密度高度
34. 機翼外端叫做
A. 翼尖
B. 翼根
C. 前置式水平翼
D. 通路
35. 螺旋槳在前的超輕型機叫做
A. 推進式飛機
B. 軸傳動式飛機
C. 牽進式飛機
D. 旋轉翼傳動式飛機
36. 位於尾部的升降舵控制了超輕型飛機的
A. 翼梢方向舵
B. 垂直安定器
C. 俯仰反應
D. 以上全部
37. 昇力是下列何者產生
A. 翼上方的真空狀態
B. 翼上方的高壓
C. 翼前緣的低壓
D. 翼上方低壓區與翼下方高壓區之間的壓力差
38. 機翼前緣稱為
A. 翼弦
B. 翼根
C. 翼前緣
D. 翼弧
39. 昇力會因何者而增加
A. 加速、增加攻角、增加機翼翼弧、增加機翼面積
B. 加速、增加傾角、降低機翼翼弧、升起擾流翼
C. 減速、降低攻角、降低機翼面積
D. 增加機翼負載、增加傾角、提高相對風速或增加P值
40. 相對風是指
A. 超輕型飛機經過時所引起的空氣運動
B. 螺旋槳引起的風
C. 下洗流
D. 以上皆非
41. 具有正向穩定性能的超輕型機
A. 受力移動後會繼續朝此方向轉動
B. 受力停止後保此一姿態
C. 受力停止後會回復到原來姿態
D. 以上皆非
42. 機身橫軸(lateral axis)穩定性是
A. 超輕型機的穩定性
B. 外力停止後回到原俯仰姿態的穩定能力
C. 以上皆對
D. 以上皆非
43. 機身縱軸(longitudinal axis)穩定性是
A. 滾轉(roll)穩定性
B. 超輕型機的偏航(yaw)穩定性
C. 超輕型機不可能具有
D. 以上全非
44. 垂直軸(vertical axis)的穩定性是
A. 偏航(yaw)穩定性
B. 滾轉穩定性
C. 俯仰穩定性
D. 以上皆非
45. 當空速增加時,寄生阻力
A. 增加
B. 減少
C. 不變
D. 消失
46. 當空速增加時,誘導阻力
A. 增加
B. 減少
C. 不變
D. 消失
47. 重力中心位於
A. 壓力中心前方
B. 壓力中心下方
C. 壓力中心後方
D. 壓力中心外側
問題解答
1. A螺旋槳是一種翼型,因為它有翼弧,翼前及後緣並會產生高低壓區。
2. D機翼在任何時間只要超過臨界失速攻角就會失速。
3. B阻力隨空速的平方而增加。
4. A飛機三軸稱為機身縱軸(longitudinal)、機身橫軸(lateral)及垂直軸線(vertical),滾轉(roll)、俯仰(pitch)及偏航(yaw)是描述繞著這些軸線的動作。
5. A作用於超輕型機的四種力為:昇力、推力、重力及阻力。
6. C從一翼梢通過另一翼梢稱為機身橫軸,其產生的軸線運動稱為俯仰。
7. D攻角、空速及機翼設計都是昇力的必要原素。
8. B通過超輕型機機鼻與機尾的假想直線為機身縱軸。
9. B當溫度上升時空氣密度下降。
10. D超載時使得超輕型機的起飛及降落距離增加並降低最高升限。
11. A超輕型機平飛時承受一個G的重力。
12. C依螺旋槳順時針或逆時針方向轉動而定,扭力、P值、陀螺進動及側向風力會將超輕型機拉向左方或右方。
13. A阻力是相對於推力。
14. D超輕型機有、誘導阻力、寄生阻力、及昇力。
15. B翼尖渦流是誘導阻力的一種。
16. B在到達臨界失速攻角前,增加攻角就可增加昇力,但機翼到達此攻角後就會失速。
17. D攻角是翼弦線與相對風所形成的夾角。
18. B根據柏努利定律,流體壓力隨其速度增加而降低。
19. C將翼展除以平均翼弦即得到縱橫比(aspect ratio)。
20. A超輕型機在高空氣密度下表現之性能較好。
21. C無論超輕型機是否為前置式水平尾翼設計,都會在到達臨界失速攻角時失速。
22. A繞著垂直軸線的運動叫偏航。
23. B繞著機身橫軸的運動叫俯仰。
24. C繞著機身縱軸的轉動叫滾轉。
25. B機翼負荷的計算是以總重量除以機翼面積。
26. B總重量是飛機滿載重量加上飛行員體重。
27. A指示空速是空速表所測得的空速,而並末將空氣密度、溫度及高度納入測量。
28. D每一項都是控制俯仰的可行方法。
29. C上反角是兩邊機翼結合於機身處形成的夾角。
30. A方向舵是用於控制偏航。
31. A在直線平面未加速飛行時,昇力等於重力而推力等於阻力。
32. C失速是因為達到臨界失速攻角所造成,引擎故障不一定造成失速。
33. C高度、高溫、及高濕,會降低超輕機性能。
34. A依照邏輯,機翼的外端邊緣叫做”翼尖”。
35. C有前置螺旋槳的超輕型機稱為牽進式飛機(在後方者稱為推進式)。
36. C機尾昇降舵控制俯仰反應。
37. D昇力的產生是由於翼弧在機翼上方造成低壓區,而在機翼下方造成高壓區。
38. C完全合乎邏輯,機翼前方邊緣稱為翼前緣。
39. A增加速度、攻角、翼弧或機翼面積均可增加昇力。
40. A相對風是飛機通過時空氣所顯現的運動。
41. C正向穩定性意超輕型機,因受力改變航向時會自動恢復原來姿態。
42. C橫軸穩定性是指超輕型機之俯仰穩定性。
43. A繞著飛機縱軸的運動稱為滾轉。
44. A繞著垂直軸線的運動稱為偏航。
45. A寄生阻力隨空速增高而增加。
46. B誘導阻力當空速增加即減小。
47. A重力中心在壓力中心之前方。
(四) 飛機維護:
1. 儲存你的超輕型機時,應記得
A. 超輕型機不會受到陽光的影響
B. 暴露於鹽水不會造成損害
C. 超輕機無法拆解
D. 日光會使木製螺旋槳變形,使機翼蒙布強度受損
2. 下列何者不屬於超輕型機的限制
A. 負載因子---飛行結構體上的總應力
B. 風冷因素
C. 飛行速度
D. 飛行種類---特技飛行及正常飛行
3. 破裂、螺孔變形、表面彎曲之鋁管應
A. 以鋁鎘修理
B. 表面處理
C. 更換
D. 僅在作長距離飛行時才需要修理
4. 當適當旋緊螺桿及螺帽後,應可觀察到下列何種現象
A. 此一組合已不能旋得更緊
B. 最少應露出一圈螺蚊,最好露出2至3圈
C. 最少露出5或6圈螺紋
D. 鋁管開始有略微之下陷
5. 運送超輕型機時,你應考慮下列何者事項
A. 應採用足夠厚度有彈性之襯墊
B. 採用防震索固定於車上
C. 你將耗時多
D. A及B
6. 下列各項除何者外皆應包括於工具包內
A. 超長之跨接鋼繩
B. 自鎖螺帽
C. 火星塞
D. 帆布膠帶
7. 超輕型機於飛行後,應對蒙布採取何種保養措施
A. 將機翼蒙布上的灰塵及油污洗淨
B. 依處理機翼的方式,保養垂直安定面及水平安定面
C. 將機翼存入儲存袋之前,應使其全乾
D. 以上皆是
8. 進行預防保養時,應注意
A. 哪些零件需調整或更換時,而哪些零件需予潤滑
B. 所有之修復應由飛機之擁有者進行
C. 保養工作不需時常進行,因此不需保存保養記錄簿
D. 如果你擁有一些機械處理能力,即無需請有照的飛機技師檢查你的飛機
9. 下列何者不是更換螺桿螺帽時的程序
A. 鎖上螺帽之前,確定墊片已正確放置在欲接合組件及螺紋起始處之間
B. 確定斜置之墊片已放平
C. 尼龍式之自鎖螺帽可重覆使用
D. 所有卸下之尼龍式自鎖螺帽皆應換新
10. 單翼面之超輕型機機翼是
A. 極少見
B. 以太空時代之塑膠專門製造
C. 一旦發現鬆動或縫合處脫落即應更換
D. 可以帆布膠帶或縫合補片修復
11. 防止鋁管及附件腐蝕之方法為
A. 陽極處理
B. 氧化
C. 鍍鉻
D. 套橡膠管
12. 欲更換螺桿柄或螺紋有磨損或有腐蝕之螺桿時應
A. 採用相同形式,尺寸同質或更佳品質之螺桿
B. 採用鋼質螺桿以求其耐久使用
C. 採用相容金屬所製之螺桿,以避免相異金屬之腐蝕
D. A及C
13. 當更換鋼繩時應注意
A. 應將鋼繩與滑輪槽對準,使其有正確之線性運動
B. 採用較長之鋼繩以增加其張力
C. 採用較短之鋼繩
D. A及B
14. 裝置正確之鋼繩應符合下列之各項條件,但何者為非
A. 扭曲或壓扁
B. 為圓柱形
C. 無磨損
D. 無折曲之股線
15. 嵌環應更換之情況時為
A. 變扁平
B. 其淚珠形狀況有所變更時
C. 如曾於嵌環與鋼繩連接處塗漆,而發現有未塗漆部份露出時
D. 以上皆是
16. 何者為引擎爆震的補救方法
A. 更換化油器與氣缸間的塑膠襯墊,以防止漏氣
B. 換成有鉛汽油
C. 清除氣缸內的髒污與細小粒子
D. 清除活塞上細小的鋁粒子
17. 螺旋槳螺桿上的扭應力會使螺桿孔變大或變為橢圓形,此種現象何以危險
A. 由於螺桿近接而使螺旋槳產生較快之加速
B. 較大之旋轉角
C. 雙重的拉力中心
D. 螺旋槳會繞中樞移動,最後可能將其本身打成碎片
18. 下列各項中,何者是防止砂碟擊損螺旋槳最為無效之法
A. 避免在鬆動的石子路面或砂地起動或滑行
B. 以較大之推力滑行以縮短您在跑道上的距離,以防砂碟
C. 以較小之油門滑行,再逐漸增加速度來起飛,以避免吸入小石子
D. 以上皆非
19. 您應檢查下列何者之繩索有無磨損或糾結
A. 電力起動器
B. 回衝起動器
C. 手操作起動器
D. 纜繩起動器
20. 就下列各型減速驅動器,列出其正確的保養程序
A. V型皮帶、齒輪式皮帶及複式皮帶
B. 鏈條驅動器
C. 行星式齒輪系統
21. 螺旋槳螺桿應為
A. 直徑1/18至1/12吋
B. 直徑1/8至1/4吋
C. 直徑1/2至1吋
D. 直徑1/2至5/16吋
22. 保養螺旋槳時應留意之規則為
A. 在處理甚或觸及螺旋槳之前,確定點火開關已關上,最好取下火星塞蓋帽
B. 檢查點火系統之前,以人工旋轉螺旋槳葉片,檢查有無損壞
C. 切勿由推拉螺旋槳來移動飛機
D. A及C
23. 燃油及滑油之混合其功能為
A. 在相磨擦的金屬零件間形成一保護薄層
B. 加強超輕型機的潤滑系統
C. 對引擎之零組件產生加熱之功能
D. 以上皆是
24. 磁發電機為
A. 一種新型的電池/接點/線圈的點火系統
B. 附於飛輪上的小磁鐵
C. 自行產生電荷,將之傳送火星塞以點火之裝置
D. 以上皆非
25. 當您的超輕型飛機引擎需執行定期翻修時,需執行之工作項目有:
A. 活塞及汽缸
B. 連接桿
C. 軸承
D. 以上皆是
26. 二衝程引擎之第一衝程為
A. 壓縮燃燒室內的燃油及空氣混合氣
B. 為燃油及空氣混合氣點火,此混合氣再為火星塞點火
C. 轉動螺旋槳
D. 以上皆是
27. 下列何者不是為保護螺旋槳以防氣候影響的方法
A. 螺旋槳應水平放置,以免水氣聚積於下方之葉片
B. 將螺旋槳塗以氨基甲酸乙酯保護膜
C. 在中央孔及螺桿孔內施加一層磨砂密封劑
D. 儲存前先塗一層油脂
28. 下列何者為良好的螺旋槳安裝之特點
A. 螺旋槳轂之尺寸大小與螺旋槳之中心尺寸大小一樣
B. 一個可以很安穩的裝置於螺旋槳轂及螺旋槳中央孔的中央突軸
C. 安裝一蓋板
D. 以上皆是
29. 蓋板的作用乃為
A. 分隔螺旋槳的各組件
B. 屏護螺旋槳的尖端
C. 保護螺旋槳的中央部份,以防遭螺桿頭或墊片之擠壓或破損
D. 以上皆非
30. 下列何者無法自己動手
A. 在螺旋槳的表面塗漆的小凹洞上塗以亮光劑
B. 螺旋槳重新平衡
C. 磨去洩流之漆及隆起的部份
D. 以上皆非
31. 曲軸為
A. 直接或間接的透過減速趨動系統轉動螺旋槳
B. 將活塞的垂直運動轉變成飛機螺旋槳的旋轉運動
C. 維持飛機的旋轉運動
D. 以上皆非
32. 下列何者不是更換火星塞之程序
A. 在更換新的火星塞之前,以間隙規量取火星塞之間隙
B. 依據製造商的指示扭力值上緊火星塞
C. 保存原來舊有的墊片
D. 更換火星塞時必需使用相同直徑及長度,相同的尖端及間隙,以及相同熱度範圍之火星塞
33. 欲使點火時間提前的方法為
A. 在磁發電機飛輪基板上取下一個線圈
B. 移動飛輪磁鐵
C. 減低斷路白金點開啟的相關速度
D. 朝引擎轉動的相反方向移動磁發電機飛輪上的基板
34. 點火開關應
A. 設於駕駛員的左側
B. 設於駕駛員下方
C. 以鮮豔色澤之箭頭予以標示,以便於緊急狀況時易於找到
D. 以上皆非
35. 當混合燃油及滑油時應注意之重點為
A. 將傳統的滑油混以合成滑油,將增強其特性
B. 傳統滑油混以合成滑油會產生清漆的效果
C. 汽車使用的滑油可以隨意以他型之滑油替代
36. 下列何者為不是減少燃油箱內之凝結的方法
A. 使燃油箱保持全滿
B. 安裝一個傳統飛機上使用之排放系統
C. 將燃油箱施以塗裝
D. 以上皆非
37. 減速驅動器擁有下列何種優點
A. 可採用較小的螺旋槳
B. 可以較小的輸出來操作引擎,減少燃油的消耗
C. 可減低螺旋槳相對於引擎轉動的速度,因此可以採用較高效力及較低噪音的螺旋槳
D. 以上皆是
38. 當發生何種狀況時,您必需更換螺旋槳
A. 發現任何有隆起或凹洞時
B. 發現有夾層有分片之現象時
C. 在尖端的部份其破裂或分叉超過一吋,或螺旋槳之任何部份其腐蝕或凹痕深度超過1/4吋時
D. 以上皆非
39. 下列何者不屬汽化器的功能
A. 將燃油混合物器化,並將之與空氣混合
B. 調節引擎所吸入之燃油及空氣混合物的數量
C. 調節燃油及空氣混合物的溫度
D. 不受溫度及負載的影響,產生恆定的混合物
40. 由於燃油與滑油之混合,當您飛超輕飛機時,您應
A. 欲獲得最大之推力,應以大尺度且快速的將油門向前推
B. 當準備關小油門做下滑或等待滑行時,應避免急速關小油門
C. 檢查燃油管,確定管內充滿燃油
D. 以上皆非
41. 當您選擇旋槳時,您應將下列訊息告訴螺旋槳代理商
A. 您的超輕型飛機的速度範圍及您將進行的飛行模式
B. 螺旋槳距飛機結構的距離
C. 您的引擎的實際馬力及最大轉速
D. 以上皆是
42. 二行程的超輕型飛機引擎,其動力及排氣行程可完成下列動作
A. 燃油及空氣在燃燒室內之壓縮
B. 從汽化器吸入新的燃油及空氣至曲軸箱內
C. 從曲軸箱內將燃油及空氣轉移至燃燒室內
D. 排氣經由轉化器的再循環
43. 超輕飛機火星塞壽命可短至
A. 100~120小時
B. 25~30小時
C. 5~10小時
D. 50~60小時
44. 檢查火星塞時,下列何者可顯示燃燒的問題
A. 沉積物的色澤
B. 絕緣體腐蝕
C. 來自活塞的細微鋁球
D. 以上皆是
45. 電門開關是
A. 在緊急狀況下,啟動駕駛員的彈射器
B. 可撲滅機身或結構之著火
C. 可關掉引擎
D. 以上皆是
46. 電門開關可對超輕型機上的何種起動器發揮其作用
A. 電池/線圈
B. 磁發電機
C. 內爆共振
D. A及B及其他
47. 何時需更換火星塞
A. 尖端電極及接地電極損壞,造成較大間隙
B. 尖端電極及接地電極之距離小於指甲的厚度
C. 當尖端電極及接地電極產生任何間隙時
D. 以上皆非
48. 在起飛之前,您應
A. 確定汽化器、空氣濾清器、操縱綱繩、燃油管及燃油箱皆安裝穩固
B. 檢查引擎及消音器之裝置有無破損,尤其是需承受溫度變化之排氣管頭
C. 確定螺旋槳、軗、引擎裝置及飛機結構均安裝穩固
D. 以上皆是
問題解答
1. D超輕型機之儲存應避開陽光及水。
2. B風冷因素不屬於超輕型機的限制。
3. C有裂隙、破損或彎曲表面之鋁管應予更換。
4. B當螺帽及螺桿組合完成後,至少應露出一圈螺紋,最好露出二至三圈。
5. D預備用車輛運輸超輕型飛機時,必需使用適當之襯墊,並將組件綁牢。
6. A自鎖螺帽、火星塞及帆布膠帶應包括於工具組內。
7. D所有選擇皆是機翼保養的正確程序
8. A超輕型機需予預防保養,亦即定期檢查及調整飛機的機械組件。
9. C尼龍式自鎖螺帽不能重覆使用。
10. D超輕型飛機機翼係使用與帆船之帆相同的達克龍織品所製。
11. A陽極處理是對鋁管施加保護層,以防腐蝕之法。
12. D您應該比對金屬之屬性,依照該機所提供之技術手冊規範,來選用螺桿及螺帽。
13. A當更換磨損或受其它損壞之鋼繩時,應對準滑輪槽使其能正確施力。
14. A安裝正確之鋼繩應為圓柱形而非扭曲或壓扁者。
15. D所有選擇皆為嵌環損壞的象徵,代表您可能在飛機的結構上有超負荷之情況。
16. A.若爆震的原因是由於漏氣,則更換連接處的塑膠襯墊
17. D變大之螺桿孔極為危險,如果您的螺旋槳螺桿孔變大,應即更換螺旋槳。
18. B欲避免小石子及砂礫吸入螺旋槳,應以較小的推力滾行前進。
19. B回衝起動器的正確保養包括檢查纜繩有無磨損、糾結。
20. A應檢查皮帶有無裂痕、分叉、磨損不均及由於過熱而使邊緣融壞,滑輪排置應正確,軸承應平穩並加潤滑,安裝應穩固,螺桿至少應露出三圈螺紋並加保險鋼絲。
B 鏈條驅動器之填油匣不能有漏油現象,應檢查齒輪齒,如鏈條之伸長超過其原始長度的3%或更多應即更換。
C 行星齒輪系統無需調整,但應檢查油液面高度,漏油時應更換墊片。
21. D螺旋槳之螺桿直徑應介於1/4及5/16吋之間。
22. D在您檢查確定螺旋槳不會意外起動之前,切勿進行任何保養工作。
23. A預混燃油在金屬零件間形成一層保護膜,同時亦作為引擎冷卻劑。
24. C磁發電機自行產生電荷,並將之送達火星塞以點火。
25. D以上皆是:A活塞及汽缸(是否為灰塵、砂礫所劃傷)
B連接桿(如有彎曲則予更換)
C軸承(有無腐蝕及磨損)
26. A第一衝程,即進氣及壓縮衝程,此乃於燃燒室內壓縮燃油及空氣混合物,並由汽化器將新的燃料及空氣吸入曲軸箱內。
27. D儲存前在螺旋槳上塗以油脂並非保養螺旋槳的適當方法。
28. D所有選擇皆是正確的螺旋槳安裝的特點。
29. C罩板的目的在於保護螺旋槳中心,免為螺桿頭或墊片擠壓。
30. B螺旋槳之重新平衡工作應由製造商或修理人員進行。
31. A曲軸箱直接轉動螺旋槳,或透過減速驅動器間接轉動之。
32. C每次更換火星塞時皆應更換墊片。
33. D此為進行定時的方法,當順著引擎旋轉的方向旋轉基座時為延遲點火。
34. C電門開關應以色澤亮麗箭頭標示,以便緊急時可以很快找到。
35. B將傳統油與合成油混合時會產生油清漆。
36. C我們並未建議在油箱上施加保護層以減少凝結。
37. C減速驅動器在使引擎及螺旋槳皆能於其最佳轉速上旋轉。
38. C當您發現螺旋槳尖端斷裂分叉超過一吋長度或發現任何深於1/4吋之凹洞時,即應更換螺旋槳。
39. C汽化器為一複雜之裝置,可細微調整燃油及空氣之混合狀況,而非調整其溫度。
40. D沒有任何一項選擇是對的,尤應避免快速而大尺度的開大或關小油門。
41. D選擇螺旋槳時,題中所有選擇皆應供給代理商。
42. C在爆炸及排氣衝程中,亦即第三步驟,即完成將燃料及空氣混合氣由曲軸箱移至燃燒室。
43. B超輕飛機的火星塞壽命通常僅有25-30小時。
44. D可由火星塞看出引擎之狀況,所有之選擇皆顯示引擎有問題。
45. C電門開關之功用為關斷引擎。
46. D電門開關可對電池/線圈及磁發電機起動器,還有其他型之點火方式發生作用。
47. A通常當火星塞中央電極及接地電極受損而造成過大之間隙時,此火星塞即應更換。
48. D在您起飛之前,所有列出之各項皆應予檢查。
(五) 飛行前檢查:
1. 鋼繩固定片就是
A. 一種將鋼繩扣緊在引擎上的支架
B. 將鋼繩固定在超輕型機結構體上所使用的一種裝置
C. 一種形式的快拆接頭
D. 燃料供應系統的一部份
2. 當檢查鋼繩滑輪時,必須檢查
A.操縱鋼繩是否有卡滯現象
B.鋼繩是否有磨損
C.鋼繩是否適當
D.校準上述所有項目
3. 飛行前檢查應如何執行
A. 僅在合格保修人員的監督下執行
B. 每三次飛行即檢查一次
C. 由飛機的飛行員或是可靠的幫手來執行
D. 在每一次飛行前由飛機的飛行員執行
4. 當執行超輕型飛機飛行前檢查時,一份檢查卡為
A. 必要的
B. 如果飛機的駕駛員對他所飛行的飛機真正了解時則不需要
C. 一種很有用的附件
D. 如果不是過度詳細的話是很有用
5. 飛行前檢查應該如何執行
A. 在飛機週圍以繞行的方式執行
B. 從頂端到底端
C. 從翼尖到翼尖
D. 以上皆非
6. 鋁管容易
A. 彎曲
B. 微細裂縫
C. 弄凹
D. 以上皆是
7. 螺旋槳應該檢查
A. 安裝螺桿是否鬆動
B. 是否有刻痕及裂痕
C. 是否有過度的傳動軸間隙
D. 以上皆是
8. 鋼繩繩端形成環狀是在何種地方
A. 鞋拔
B. 索環
C. 套環眼
D. 以上皆非
9. 當執行超輕型機飛行前檢查時,必須檢查
A. 所有鋼繩
B. 飛行前檢查卡上所有的檢查項目
C. 所有鋁製品
D. 以上皆非
問題解答
1. B鋼繩固定片為一種金屬物件,被用來將鋼繩固定於超輕型飛機結構體上。
2. D檢查滑輪是否有卡住現象,鋼繩是否磨損及檢查鋼繩是否有適當校準。
3. D在每一次飛行時,必須執行飛行前檢查,因為身為飛行員的您有責任維護飛機的安全,讓幫手替您檢查飛機是非常不智之舉。
4. A在執行超輕型飛機飛行前檢查時,檢查卡是必要的。
5. A飛行前檢查是沿著超輕型飛機的循環方向進行的。
6. D鋁管容易產生彎曲、細微裂痕和刻痕,因為必須檢查是否有上述現象,同時亦必須檢查是產生腐蝕。
7. D檢查螺旋槳是否有鬆動的裝置螺桿,刻痕及裂痕和過度的傳動軸間隙。
8. C鋼繩形成環狀是在套環眼附近形成。
9. B進行飛行前檢查的時候,必須涵蓋檢查卡的所有項目,如果閣下所購的飛機其製造商沒有提供檢查卡的話,那麼您就必須自己製作一份。
(六) 飛行安全:
1. 為保暖及防護,您應穿著
A. 傘衣或雪衣
B. 具有全面罩的頭盔
C. 手套或傘鞋
D. 以上皆是
2. 閃光燈(strobe light)
A. 可使您看的更清楚和飛的更久
B. 在機前的光束能使您在黑暗中飛行
C. 僅供裝飾用
D. 以上皆非
3. 在起動引擎之前,您應該
A. 抽一根煙
B. 抓緊螺旋槳
C. 喊出:螺旋槳區域清除
D. 不用向四週看
4. 做無動力失速的練習
A. 關掉引擎並迅速拉高機頭
B. 將油門拉到慢車並逐漸放低機頭
C. 將油門拉到慢車並逐漸拉高機頭
D. 拉高機頭並增加馬力配置
5. 起飛或爬昇時引擎失效
A. 轉回機場
B. 放出降落傘
C. 通常最好是直前落地
D. 以上皆非
6. 假如結構失效,而不可能操縱飛機時
A. 緊急著陸
B. 關掉引擎並放出降落傘
C. 關掉引擎做無動力著陸
D. 練習失速改正
7. 彈射展開式的降落傘
A. 較手拉式降落傘打開的慢
B. 當飛行員一拉開拉繩就像子彈一樣從飛機頂部射出
C. 較手拉式降落傘便宜
D. 以上皆是
8. 以下何者是不對的
A. 超輕的燃油不是特別易燃物
B. 您不應該讓任何人在飛機四週抽煙
C. 您應儲存和運送燃油於核定的容器中
D. 假如您墜機,您應該儘快離開飛機
9. 改正失速的動作是
A. 拉高機頭並增加馬力
B. 放低機頭並關掉馬力
C. 增加馬力然後放下機頭
D. 放低機頭並增加馬力
10. 以下何者不是緊急著陸程序的部份
A.若沒有適當的著陸面可用,無論前方是什麼您都必需接受
B.用最佳的爬昇速度飛行
C.決定降落地點
D.嘗試重新起動引擎
11. 手拉式降落傘
A. 係穿在飛行員身上,在緊急時從飛機上跳出
B. 係從飛機中像子彈一樣射出
C. 必須正確地從飛機拋出,才不會糾纏
D. 比彈射式降落傘昂貴
12. 失速的原因係
A. 最佳下滑率飛行
B. 攻角太大
C. 空速太小
D. B和C
13. 以下何者不是三種緊急狀況的形態之一
A.飛行員錯誤
B.機翼失效
C.結構失效
D.引擎失效
14. 以下何者不是超輕型機飛行員在緊急時無用的三樣東西之一
A. 高於本身的高度
B. 您已用過的燃油
C. 在您後面的跑道
D. 低於本身的高度
15. 超輕型飛機的降落傘
A. 必須由合格的保傘人員重新包裝
B. 永遠不可以將他當座墊或枕頭
C. 應存放在乾燥及陰涼的地方
D. 以上皆是
16. 飛行時您應攜帶
A. 一個修理包及急救包
B. 飛機若可浮水,應再攜個人漂浮裝備
C. 長途用的額外滑油和信號裝備
D. 以上皆是
17. 您不可練習失速改正
A. 直到您的教練說您已熟練可以時
B. 在地平面1000呎以上
C. 在晴朗、靜風的日子
D. 在隔離的區域內
18. 採取預防措施,諸如
A. 徹底的飛行前檢查
B. 戴頭盔並將自已繫牢
C. 正確地飛行並遵守飛行規則
D. 以上皆是
19. 以下何者絕不是失速逼近之信號
A. 身體感到周圍的變化
B. 噪音增高
C. 操縱性能降低
D. 抖動
20. 練習無動力著陸
A. 在您的教官監督之下
B. 有良好著陸面的區域內
C. 您將瞭解如何處理真實引擎失效
D. 以上皆是
21. 下列何者為飛行員錯誤而發生的緊急情況,
A. 燃油用罄
B. 誤判天氣
C. 當對飛行安全有懷疑時,您沒有做預警著陸
D. 以上皆是
22. 如果您必須做毀機落地
A. 試行減小並吸收飛機的動能
B. 試以最大的速度著陸
C. 試圖保全飛機
D. 閉上眼睛並抱住自己
23. 假如螺旋槳或其傳動系統失效
A. 關掉引擎
B. 您將感到飛機震動
C. 增加馬力
D. A和B
答案說明
1. D防止冷風、蟲子和碎片(異物)、傘衣、有鏡片的頭盔、手套和傘鞋都是必須的裝備。
2. A閃光燈將使您更清晰可見且在符合超輕型機規則的燈光需求之始曉前與終昏後的微弱光線下飛行。
3. C在起動引擎前您應大聲喊出”螺旋槳區域清除”,即使沒人有危險也要不厭其煩的去環視,不要在飛機四周抽煙,隨時要把螺旋槳視為在轉動。
4. C失速改正練習,油門拉回至慢車位置,漸漸地拉起機頭。
5. C若引擎在起飛或爬升時失效,則直前落地,不要試圖轉回機場,因為您無法對正機場且將損失高度,在低高度時降落傘則無助。
6. B如果因結構失效,造成不能操縱飛機時,放出降落傘,除非結構失效的情形非常輕微且在著陸全程可以保持飛機的操縱,否則勿行正常著陸。
7. B一具彈射式降落傘比手拉式降落傘昂貴且開傘快,當飛行員一拉繩該傘即像子彈一樣從飛機頂部射出。
8. A超輕型飛機的燃油是易燃性的。
9. D藉放低機頭然後增加馬力可從失速中改正。
10. B適當的程序係用最佳的下滑速度。
11. C手拉式降落傘必須適當地從飛機內拋出才不至纏住飛機,它穿在飛行員的身上,但是可以把飛機和飛行員一起降落。
12. B超過臨界失速攻角是失速的肇因。
13. B緊急情況的三種類型是飛行員錯誤,結構失效與引擎失效,”機翼失效”算是結構失效的一種。
14. D在緊急時您本身以下的高度是有用的,您下面的高度愈多您的情況也愈有利。
15. D超輕型機降落傘必須由合格的保傘人員包裝,不應用來做坐墊或枕頭且應存放在乾涼的地方。
16. D飛行時您應攜帶修理包、急救包,如果水上飛行則應有個人漂浮裝置,長程飛行要有額外滑油和信號裝置。
17. A您不可練習失速改正,要等到教練說您已準備好,且您應在晴朗,和風的日子和在一個隔離的空域內,距地面1000呎以上高度實施。
18. D徹底的飛行前檢查戴您的頭盔、繫妥自已、正確地飛行和遵守所有超輕型機規則是非常重要的安全預防措施。
19. B當接近失速時,很明顯地您會發現噪音減低。
20. D在有良好著陸面的區域內,教官的監督下練習迫降航線,您將瞭解如何處理真的引擎失效。
21. D這些都是飛行員錯誤的緊急狀況。
22. A如果您必需實施毀機落地,試讓起落架吸收飛機的動能,使飛機在可能的最低速度停止下來,勿試圖保全飛機,
23. D如果螺旋槳或其傳動系統失效,您將感覺飛機震動,可能會非常劇烈,立刻關掉引擎。
超輕型載具學科測驗題庫(基本氣象學一)
(O) 1.指北針所指的北方稱為磁北。
(O) 2.台灣地區以東經121度之子午線為中央子午線。
(O) 3.影響台灣地區之氣團,屬於暖而濕的空氣,主要是指太平洋高氣壓。
(O) 4.北半球的低氣壓是逆時針旋轉。
(O) 5.北半球的高氣壓是順時針旋轉。
(O) 6.台灣地區是以基隆港為海水基準面。
(O) 7.大氣的溫度隨著高度增加而漸減。
(O) 8.高氣壓的密度值在氣象學稱為毫巴。
(O) 9.北半球的夏至,是太陽照射在北迴歸線。
(O) 10.由海面吹向陸地的風稱為海風。
(O) 11.亂流可由地形來判斷可能發生之處。
(O) 12.山脊的背風處,容易產生亂流。
(O) 13.風由正西方吹向山頭,位於山後的東方不可以飛行。
(X) 14.熱氣流之所以能能夠上升,是因為自然現象.。(溫差現象)
(O) 15.所謂柏努力定律指的是:壓力與速度成正比。
(X) 16.乾的空氣每上升一百公尺,氣溫會下降二度.。(一度)
(O) 17.熱氣流及亂流均屬於風切亂流。
(O) 18.在航空力學上,轉彎和失速與風向的順風、逆風或側風有關。
(O) 19.飛行傘在空氣中飛行,唯一受風影響的是路線。
(O) 20.所謂空氣力(RFA)指的是來自空氣的反作用力。
問題解答:
1.(O)2.(O)3.(O)4.(O)5.(O)6.(O)7.(O)8.(O)9.(O)10.(O)
11.(O)12.(O)13.(O)14.(X)15.(O)16.(X)17.(O)18.(O)19.(O)
20.(O)
超輕型載具學科測驗題庫(基本氣象學二)
(2) 1.在北半球的低氣壓是(1)順時針(2)逆時針.(3)不定向 旋轉。
(1) 2.天氣圖上等壓線的密度如果愈密,表示風愈(1)強.(2)弱(3)不一定。
(2) 3.颱風中心俗稱颱風眼,空氣比較乾燥,沒有風、也沒有雨,是屬於(1)上升(2)下降.(3)無風 氣流。
(1) 4.風的形成是因為(1)空氣流動.(2)氣壓流動(3)溫差 現象。
(1) 5.高氣壓是下沉的(1)乾.(2)濕(3)熱 空氣。
(1) 6.冷空氣與暖空氣勢力相當時,會形成(1)滯留鋒.(2)冷鋒(3)暖鋒。
(1) 7.潮濕空氣每升高100公尺,氣溫就會下降(1)0.6度.(2)1.0度(3)1.6度。
(1) 8.冬天空氣密度比夏天(1)高.(2)低(3)一樣。
(2) 9.高氣壓是(1)上升(2)下降.(3)滯留 的氣旋。
(2) 10.冬季天氣冷是因為(1)太陽離地球遠(2)太陽偏射.(3)太陽直射赤道。
(1) 11.風速的大小與亂流(1)有關.(2)無關。
(1) 12.亂流可由(1)地形.(2)時間(3)速度 來判斷。
(2) 13.天氣預報可利用(1)106(2)166.(3)116(4)160 的電話查詢獲得。
(4) 14.按照「蒲福氏風級」,可將風力分為(1)6級(2)8級(3)10級(4)12級.。
(1) 15.山的凹凸地(1)會.(2)不會(3)不一定會 改變風速。
(1) 16.在兩山之間的峽谷,風速會(1)很強.(2)很弱(3)不變。
(1) 17.所謂逆溫是(1)高度升高溫度也升高.(2)溫度不變化(3)溫度隨時變化。
(1) 18.在航空力學上之轉彎和失速與風向的順風、逆風或側風(1)有關.(2)無關(3)以上皆非。
(2) 19.所謂柏努力定律指的是:壓力與速度成(1)正比(2)反比.(3)無關。
(1) 20.風在山區受地形的影響,比高度的影響(1)大.(2)小(3)不變。
問題解答:
1.(2)2.(1)3.(2)4.(1)5.(1)6.(1)7.(1)8.(1)9.(2)10.(2)
11.(1)12.(1)13.(2)14.(4)15.(1)16.(1)17.(1)18.(1)19.(2)
20.(1)
超輕型載具學科測驗題庫(動力飛行傘一)
1.飛行傘產生昇力是因為傘翼上方較傘翼下方流速快。
2.飛行傘所用之傘布為不透氣尼龍布。
3.飛行傘之所以能滑翔,是因為柏努力定律。
4.飛行傘被污物弄髒,可以用去漬油清理.。(應用清水)
5.飛行員最低之個人飛行裝備為安全頭盔、副傘、無線電對講機。
6.動力飛行傘應視為飛行器之一種。
7.飛行傘之所以能夠飛行,是因為靠空氣動力飛行。
8.當飛行傘衣潮濕時絕對不可置於太陽下直接曝曬。
9.飛行傘在起飛與著陸應順風起降.。(應逆風)
10.超越前方之飛行傘應由右方超越。
11.從事飛行活動嚴禁單獨行動。
12.動力飛行傘與無動力飛行傘在同一空域飛行時,前者應禮讓後者。
13.飛行傘著陸時應注意風向及障礙物。
14.動力飛行傘簡單易學,所以不必經過正規訓練就可升空飛行.。
15.正確的鋪傘形狀為扇形且平鋪。
16.風向不定,風速不穩時,動力飛行傘不可以冒然起飛。
17.二頂動力傘在空中一前一後飛行時,後者應隨時注意前者動向,且應注意保持距離及不同高度飛行。
18.動力飛行傘在飛行中應隨時注意天候的變化,以策安全。
19.所謂柏努力定律指的是:壓力與速度成正比.。
20.在飛行中可由樹枝搖擺及地面灰塵來判斷地面風向。
21.動力飛行傘是屬於軟翼的飛行器。
22.對飛行傘衣及傘繩最大的自然災害是紫外線。
23.動力飛行傘在著路時第一點與地面接觸的應該是腳前掌。
24.身體感到不適或前晚飲酒過量時仍可勉強飛行,只要多注意即可.。
25.動力飛行傘在降落時,拉煞車時機大約為距地面二公尺左右。
26.「8」字形轉彎時,應向順風方向轉為正確.。
27.當飛行傘起飛傘翼向右偏時,飛行員應向右跑來修正。
28.我們所謂傘的大小是指翼的面積,而面積是以傘空中投影的值計算。
29.在飛行當中操縱繩卡住或斷裂時,可利用最後一組操縱帶控制方向。
30.飛行員遇緊急狀況需使用副傘時,高度不得低於50公尺。
問題解答:
1.(O)2.(O)3.(O)4.(X)5.(O)6.(O)7.(O)8.(O)9.(X)10.(O)
11.(O)12.(O)13.(O)14.( X)15.(O)16.(O)17.(O)18.(O)19.(X)
20.(O)21.(O)22.(O)23.(O)24.(X)25.(O)26.(X)27.(O)28.(O)
29.(O)30.(O)
超輕型載具學科測驗題庫(動力飛行傘二)
1.飛行傘翼產生昇力因為(1)傘翼上方流速快.(2)傘翼下方流速快(3)傘翼上下流速一樣。
2.展玹比愈大其(1)下降率越小(2)愈易夾頁(3)滑降比越高(4)以上皆是.。
3.滑降比的指數越高,其滑翔能力(1)越好.(2)越差(3)沒有關係。
4.飛行傘繩越細,其阻力(1)越大(2)越小.(3)沒有影響。
5.傘翼失壓,是何種因素造成(1)操傘不當(2)氣流所造成(3)傘具受損(4) 以上皆是.。
6.任何一種失速運動的作用,是為了(1)增加上升率(2)增加速度(3)增加下降率.(4)增加滑降比。
7.當飛行傘在飛行狀態時,操縱繩卡住或斷裂時,應用何種方式控制方向(1)體重的移動(2)利用最後一組操縱帶.(3)以上皆是。
8.動力飛行傘應視為(1)傘的一種(2)飛行器的一種.(3)娛樂器材的一種。
9.動力飛行傘之所以能夠飛行,是因為(1)靠空氣動力(2)靠引擎動力(3)以上皆是.。
10.飛行傘衣外層MYLA薄膜最怕(1)水(2)陽光(3)曲折與地熱.。
11.飛行中如遇困難需用無線電求救時,其方式為(1)SOS(2)HELP(3)MADAY.。
12.以無線電與地面人員連絡時,何者通訊較佳(1)空中.(2)平原(3)峽谷。
13.飛行傘在起飛與著陸應(1)順風(2)逆風.(3)以上皆可。
14.兩傘在飛行中對面相會時,應(1)同時右轉(2)同時右轉,但右邊靠山者可直行.(3)同時左轉(4)同時左轉,但左邊靠山者可以直行。
15.從事動力飛行傘活動(1)可以(2)不可以. 單獨飛行。
16.參加動力飛行傘訓練應具備何種心態(1)專心(2)用心(3)虛心(4)以上皆是.。
17.初學者在放飛時,應選擇(1)風強(2)中午氣浮力好(3)風速、氣流穩定. 的時段。
18.飛行傘衣的大小應與裝備及飛行員的(1)身高(2)體重.(3)年齡(4)嗜好 配合。
19.所謂柏努力定律指的是:壓力與速度成(1)正比(2)反比.(3)沒有關係。
20.在飛行中可由(1)煙囪的煙(2)地面灰塵(3)樹枝搖擺(4)以上皆是. 的方向來判斷地面風向。
21.高度100公尺可滑行500公尺的距離,其比例為1:5謂之(1)下降比(2)滑降比.(3)上升比(4)失速比。
22.套袋及引擎之舒適度調整(1)應在地面上起飛前調好.(2)飛行中調整(3)購來即可用。
23.飛行傘是屬於(1)軟翼.(2)硬翼(3)以上皆非 的航空器
24.不同速度的航空器相會時(1)快速讓慢速者.(2)慢速讓快速者(3)以上皆非。
25.動力飛行傘降落時,拉煞車的時機是距地面(1)二十公尺高(2)兩層樓高(3)約二公尺高.。
26.當傘翼發生前後擺蕩時,應(1)做轉彎動作脫離(2)加速前進(3)不與理會(4)保持操縱繩拉至耳朵的位置.。
27.當起飛時傘翼向左偏時,應(1)向左跑.(2)向右跑(3)不理會 修正。
28.風向不定,風速不穩時(1)可以(2)不可以.(3)無所謂 起飛。
29.動力飛行傘在選定飛行航線時(1)不必(2)必須.(3)無所謂 注意亂流區。
1. 飛行速度愈快,折翼的機會(1)愈大.(2)愈小(3)不變。
問題解答:
1.(1)2.(4)3.(1)4.(2)5.(4)6.(3)7.(2)8.(2)9.(3)10.(3)
11.(3)12.(1)13.(2)14.(2)15.(2)16.(4)17.(3)18.(2)19.(2)
20.(4)21.(2)22.(1)23.(1)24.(1)25.(3)26.(4)27.(1)28.(2)
29.(2)30.(1)
93.07.02第一次修訂內容:
1. 民航法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部分:原題庫缺第15題,故將16題以後題號前移,並更正答案內容。
2. 活動指導手冊範本部分:修正第4、30題目內容。
3. 認識飛行部分:修正第7、10、12題答案內容。
4. 飛行員生理及心理部分:修正第5、8題答案內容。
5. 空氣動力學部分修正25、31、33、37、47題目內容及2、31、33題答案內容。
6. 飛機維護部分修正11、30題目內容及11、28題答案內容,另刪除原十六題。
7.增訂基本空氣動力學及動力飛行傘題庫。
1.( ) 超輕型載具:超輕型載具:指具動力可載人,且其最大起飛重量不逾五百一十公斤及最大起飛重量之最小起飛速度每小時不逾六十五公里或關動力失速速度每小時不逾六十四公里之航空器。。
2.( ) 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應先經民航局許可,並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且其活動指導手冊經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始得從事活動。
3.( )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
4.( ) 超輕型載具應經註冊,並經檢驗合格發給超輕型載具檢驗合格證後,始得飛航。
5.( )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經學、術科測驗合格發給超輕型載具操作證後,始得操作超輕型載具飛航。
6.( ) 超輕型載具活動之空域,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必要時得廢止之。前項空域,不得劃定於國家公園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上空。但農業區、風景區或經行政院同意之地區者,不在此限。
7.( )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以目視飛航操作超輕型載具,並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
二、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四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 點二毫克仍操作超輕型載具。
三、於終昏後至始曉前之時間飛航。
8.( ) 操作超輕型載具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超輕型載具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9.(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依前項所定之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
10.( ) 民航局應派員檢查活動團體各項設備、業務及其所屬會員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活動團體限期改善。
11.(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製造廠,有民航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所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活動或廢止超輕型載具操作證:
12.( )違反第九十九條之七規定, 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或屆期未改善完成者不需處罰活動團體。
13.( )操作最大起飛重量510公斤以上之航空器飛航,且未領有適航
證及檢定證者,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14.( )申請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其發起人應依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先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15.( ) 活動指導手冊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應配置之專業人員及其資格。
二、應設置之基本器材。
三、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四、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五、活動場地之需求規劃、協調及申請。
六、活動空域之範圍、限制、遵守、空域安全及管理。
七、飛航事故之通報及處理。
16.( ) 活動團體應檢附活動指導手冊,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核定,並配置專業人員與設置基本器材後,始得從事活動。
17.( ) 超輕型載具之引進,應由申請人依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一式二份,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18.( )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檢附其管制號碼標識已完成之圖片及已投保第三十條規定之責任保險證明,向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申請註冊。
19.( ) 超輕型載具依其設計,分為固定翼載具、直昇機載具、陀螺機、動力飛行傘及動力滑翔翼,另依超輕型載具之空重及性能,區分為三級。
20.( ) 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有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資格之一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並依民航局訂定之超輕型載具檢驗作業程序執行檢驗工作。
21.( ) 檢驗工作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22.( ) 持有檢驗工作證之檢驗人員怠忽檢驗工作或作不實之檢驗結果者,民航局不得廢止並註銷其檢驗工作證。
23.( ) 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間,機齡三年以下之超輕型載具為三年,機齡逾三年之超輕型載具為二年。
24.( )受民航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實施檢驗時,得通知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在場接受查詢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所有人不能到場者,得委託他人到場。
25.( )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或操作人不需擬定超輕型載具之維護計畫及其紀錄規定,報請民航局備查。
26.( ) 活動團體應備有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以確保空域安全。所訂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於啟用前應先報請民航局核可。
27.( )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就因操作超輕型載具,對載具外之人所造成之傷亡損害,應投保責任保險。
28.( ) 超輕型載具發生飛航事故時,其所有人、操作人除應依法通報外,其活動團體應即妥善處理事故,並應於二小時內將發生情形通報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民航局及體委會,且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及改善措施報請民航局及體委會備查。
29.( ) 活動團體應每三個月彙整下列資料,報請民航局備查:
一、 超輕型載具清冊。
二、 會員資料。
三、 各活動場地起降資料。
30.( ) 活動團體之教練並無法規資格之規定,只要有足夠的飛行經驗即可從事教學帶飛。
31.( )加入活動團體成為會員後,可由持有操作證之人員執行術科教學飛航。
32.( )會員在教練監視下,不需取得操作證即可實施單飛,經教練簽署認可有單飛能力,即可向民航局申請操作證。
33.( )超輕型載具因屬簡單結構之航空器,因此不需要執行定期保養及紀錄。
34.(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因無法律之授權,因此違反時之罰金,可經行政訴訟方式不予繳納。
35.( )各類型之超輕型載具術科訓練,並無飛航時數之限制,其教練即可依能力取決其飛航訓練時數。
問題解答: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X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X 22.X 23.○ 24.○ 25.X 26.○ 27.○ 28.○ 29.○ 30. X
31.X 32.X 33.X 34.X 35.X
超輕型載具學科測驗題庫
(一) 認識飛行:
1. 練習起動您的超輕型飛機引擎之前,您應
A. 栓繫飛機的前及後方
B. 在鼻輪下置一輪檔
C. 確使您的飛機能用輪子自由滾行
D. 以上三項都不做
2. 您應在何處練習滑行
A.您的私用車道
B.任何可用空間
C.廣大空曠場地
D.以上三項均可
3. 側風滑行較難是因為
A. 風似乎從各處立即吹來
B. 飛機有朝向風向的趨向
C. 側風中操縱面並無作用
D. 難以判定風速
4. 高速滑行
A. 是大多數飛機的正常操作程序之一
B. 在任何情況下不可輕易嘗試
C. 可以做為一個練習操作的動作
D. 可以在一個人的快步速度下進行
5. 飛行中飛機的速度用什麼來控制
A. 油門
B. 升降舵
C. 槳葉角
D. 以上三種
6. 跳躍飛行是
A. 超輕型飛機不准做此動作
B. 指飛機在地面上飄起又落下
C. 超輕型飛機做此動作是冒險的
D. 以上三者都不對
7. 執行平飄的正確方法為
A. 起飛時加油門
B. 落地時收油門,並放下升降舵
C. 落地時加油門,並放下升降舵
D. 以上皆非
8. 您第一次練習起飛,應在
A. 一條短跑道上
B. 向順風方向起飛
C. 在無風或微風的情況
D. 只可在側風中
9. 起飛前檢查
A. 與飛行前檢查相同
B. 由飛行員決定檢查方式
C. 只在飛行員計畫要飛到一千呎以上時才執行
D. 以上皆非
10. 在低速滑行時,您的升降舵
A. 並無作用
B. 是您唯一可用之操縱面
C. 可與副翼一起使用
D. 可與方向舵一起使用
11. 爬升
A. 是起飛後到平飛前之間的飛行階段
B. 為飛行員離機時發生的飛行階段
C. 只在飛離場航線時發生
D. 以上皆非
12. 超輕型飛機轉彎時,您必需
A. 側滑
B. 使用副翼、擾流翼或翼尖舵使飛機產生坡度
C. 只用方向舵
D. 以上皆非
13. 您可用下列方法來判定您是否在平直飛行
A. 檢查您的空速
B. 聽引擎的聲音
C. 駕駛桿的感覺
D. 選擇機上的一點,參考該點與地平線的關係,並注意其變化
14. 蟹航是
A. 側風情況下飛行的一種技巧
B. 每次飛行前檢查前的一部份
C. 每當超輕型飛機坡度在三十度或三十度以上時所用的程序
D. 以上皆非
15. 發生失速現象是在
A. 引擎失效時
B. 飛機喪失二百呎以上之高度時
C. 超過臨界失速攻角時
D. 以上三者之一或全部發生時
16. 何種飛機會產成翼尖渦流
A. 只有一般航空器
B. 某幾種超輕型飛機
C. 所有飛機
D. 以上皆非
17. 避免翼尖渦流,應
A. 在其它飛機的上風位置進入落地區,始終在通過大型飛機著陸點之後的一點著陸
B. 始終在通過大型飛機著陸點之後才落地
C. 於到達其它飛機在跑道上的離地點之前完成起飛
D. 以上皆對
問題解答:
1. A栓繫您的超輕型飛機,確使飛機不致傷害到人員或財產。
2. C只可在廣大空曠的場地練習滑行。
3. B側風滑行較困難,因為超輕型飛機有朝向風向的趨勢。
4. C高速滑行為一有效的操作練習,但它並非是標準操作程序。
5. B飛行中飛機的速度是由升降舵來控制,因升降舵控制超輕型飛機的俯仰角。
6. B跳躍飛行係指飛機在地面上飄起又落下。
7. D以上皆非,平飄是著陸前收油門,並抬高升降舵的動作。
8. C練習起飛應在靜風或微風的狀況下為之。
9. D起飛前檢查並沒有飛行前檢查那麼細緻,不論將使用何種高度飛行, 飛行員應在每次起飛時前執行檢查。
10. A在低速時,方向舵為唯一有效的操縱面。
11. A爬升階段為起飛後到平直飛行前的飛行階段。
12. D超輕型飛機使用副翼,擾流翼或翼尖舵使飛機傾斜產生坡度以達到 轉彎之目的,同時也須使用方向舵來抵消反向偏側效應。
13. D您可任選超輕型飛機上的一點與地平線的關係位置,視其變化來檢 查您飛機的姿態。
14. A蟹航是在側風情況下飛行的一種技巧。
15. C任何時候如超過臨界衝角時,就會發生失速。
16. C所有飛機包括超輕型飛機,都會產生翼尖渦流。
17. D所有選項均為避開J翼尖渦流的正確方法。
(二) 飛行員生理及心理:
1. 一氧化碳中毒
A. 對超輕型載具飛行員有一點重要性
B. 係一氧化碳滲入血液中的血紅素造成的
C. 僅在使用開放式的座艙載具飛行時可將狀況減輕
D. 以上皆非
2. 您不應該飛行,如果您有
A. 嚴重的心臟問題
B. 癲癇症
C. 無法控制的糖尿病
D. 以上皆是
3. 眩暈最接近的意義是
A. 視力減弱
B. 方向感知能力完全喪失
C. 一種旋轉的感覺
D. 以上皆非
4. 以下何種藥物與飛航事故有關
A. 抗組織胺基藥劑
B. 奎寧鎮靜劑
C. 巴比妥藥劑
D. 以上皆是
5. 為了安全,您在何種情況下不可喝酒
A. 飛行後8小時
B. 飛行前24小時
C. 飛行前8小時
D. 以上皆非
6. 過度換氣的意思是
A. 害怕水
B. 一種很寒冷的感覺
C. 身體溫度下降
D. 以上皆非
7. 當您操作一架超輕型載具時,以下何者會影響您的視力
A. 太陽光
B. 缺氧
C. 大量吸煙
D. 以上皆是
8. 解除中耳疼痛,您應該
A. 快速下降
B. 戴耳塞
C. 慢慢下降
D. 以上皆非
9. 引擎噪音對聽力傷害,可藉...防止
A. 清理您的耳朵
B. 買一部安靜無聲的引擎
C. 戴可塑式耳塞
D. 以上皆是
10. 您空中的反應功能受影響於
A. 疲勞
B. 情緒壓力
C. 缺氧
D. 以上皆是
答案說明
1. B一氧化碳中毒係血液中的血紅素被一氧化碳殺害而產生的,當在一個開放式座艙的載具內飛行是極有可能一氧化碳中毒的。
2. D所有提到的病症都表示這樣的人不適合飛超輕型載具。
3. B暈眩在航空中的涵義是完全意識的錯亂。
4. D所有列出的藥物—抗組織胺基藥劑、鎮靜劑與巴必妥均和載具肇事有關連。
5. C雖然有些人相信在您喝酒之後8小時飛行是安全的,但是比較更安全的說法是加大三倍時間至24小時。
6. C低體溫症的意思是人體的體內溫度下降。
7. D列舉的所有選擇都會影響您的視力。
8. C緩慢地下降可以減輕中耳疼痛,在某種情況下您必須採階梯式下降。
9. C戴可塑式(foam)耳塞可預防聽覺受傷害。
10. D所有的選擇均能影響您在空中的反應功能。
(三) 空氣動力學:
1. 螺旋槳實際上是
A. 一種翼剖面(airfoil)
B. 一種空渦旋
C. 風扇
D. 一種機翼
2. 機翼在何時可能產生失速
A. 當前置式水平翼產生失速的同時
B. 只有在空速下降時
C. 僅在機頭高於水平面時
D. 在任何空速、任何高度、任何姿態
3. 當空速增加時,阻力
A. 減小
B. 增加
C. 加快
D. 保持不變
4. 超輕載具乃沿著三個軸線運動,這三個軸線分別是
A. 機身縱軸、機身橫軸及垂直軸線
B. 滾轉、俯仰、偏航
C. 側傾、橫向、垂直
D. 推力、阻力及重力
5. 作用於超輕載具的四種力量是
A. 昇力、推力、重力及阻力
B. 昇力、傾角、推力及重力
C. 昇力、相對風、推力及重力
D. 衝角、相對風、傾角及推力
6. 機身橫軸通過
A. 縱貫機身
B. 平行於機身縱軸
C. 從翼尖到翼尖
D. 以上皆非
7. 昇力依何而定
A. 攻角
B. 空速
C. 機翼設計
D. 以上均是
8. 從機鼻經由機身到達機尾的一條假想線是
A. 機身橫軸線
B. 機身縱軸線
C. 垂直軸線
D. 水平線
9. 當溫度升高時,空氣密度
A. 增加
B. 減少
C. 維持不變
D. 以上全非
10. 超輕型載具超載時會導致
A. 增加起飛距離
B. 增加著陸距離
C. 減少昇限高度
D. 以上全是
11. 平直飛行時,超輕載具所受到的力是
A. 一個G力
B. 二個G力
C. 三個G力
D. 沒有G力
12. 在起飛時,將超輕載具拉向左方或右方的力量是
A. P-值,扭力,離心力,側向風力(side stream)
B. 陀螺進動及扭力
C. 扭力、P-值、陀螺進動、側向風力(side stream)
D. P-值、側向風力(side stream)及扭力
13. 與阻力相對的力量是
A. 推力
B. 昇力
C. 滑流
D. 重力
14. 超輕載具產生
A. 誘導阻力
B. 寄生阻力
C. 昇力
D. 以上皆是
15. 機翼翼尖渦流是一種形式的
A. 寄生阻力
B. 誘導阻力
C. 昇力
D. 以上皆是
16. 增加攻角可以增加昇力直到
A. 超輕載具的總重量
B. 超過臨界失速攻角
C. 傾角
D. 最大負載係數
17. 攻角是由何兩者形成的角度
A. 翼弦線與地面
B. 與機身處所結合的機翼
C. 傾角與相對風
D. 翼弦線與相對風
18. 柏努力定律表示流體速度增加時,壓力
A. 保持不變
B. 降低
C. 增高
D. 以上皆非
19. 機翼的縱橫比(aspect ratio)是
A. 機翼的厚度
B. 機翼的長度
C. 翼展相對於平均翼弦長度
D. 翼弧相對於傾角
20. 當空氣密度增加時,超輕載具的性能
A. 改善
B. 惡化
C. 不變
D. 以上皆非
21. 一架使用前置式水平翼的超輕型飛機,何時會失速
A. 當引擎故障時
B. 當前置式水平翼超過臨界失速攻角時
C. 當主翼超過臨界失速攻角時
D. 不會發生
22. 垂直軸線是
A. 偏航軸線
B. 俯仰軸線
C. 滾轉軸線
D. 以上皆非
23. 機身橫軸是
A. 偏航軸線
B. 俯仰軸線
C. 滾轉軸線
D. 以上皆非
24. 機身縱軸是
A.偏航軸線
B.俯仰軸線
C.滾轉軸線
D.以上皆非
25. 一架總重400磅,而其機翼面積為200平方呎的超輕型飛機之翼面平均負載為
A. 0.2
B. 2
C. 200
D. 400
磅/平方呎
26. 一架超輕型飛機的總重量為何
A. 飛機空重
B. 飛機滿載後,包括飛行員的重量
C. 飛機空重加上200磅
D. 以上皆非
27. 指示空速是
A. 空速表上顯示的空速
B. 飛機飛行的最高速限
C. 依照空氣密度、海平面高度及溫度之誤差調整後的空速
D. 以上全非
28. 俯仰可以利用什麼來控制
A. 升降舵
B. 前置式水平翼
C. 重心移轉
D. 以上全部
29. 由機翼在機身處結合所形成的夾角為
A. 傾角
B. 臨界角
C. 上反角
D. 對角
30. 偏航是由什麼控制
A. 方向舵
B. 升降舵
C. 副翼
D. 擾流翼
31. 在水平不加速的直線飛行時,昇力等於
A. 重力
B. 推力
C. 阻力
D. 陀螺進動
32. 飛機失速是因為
A. 爬升太快
B. 超過傾角
C. 超過臨界失速攻角
D. 引擎熄火
33. 下列何種大氣綜合情況會降低飛機起飛及爬升性能
A. 低溫、高相對濕度及高密度高度
B. 高溫、低相對濕度及低密度高度
C. 高溫、高密度高度及高相對濕度
D. 低溫、低相對濕度及低密度高度
34. 機翼外端叫做
A. 翼尖
B. 翼根
C. 前置式水平翼
D. 通路
35. 螺旋槳在前的超輕型機叫做
A. 推進式飛機
B. 軸傳動式飛機
C. 牽進式飛機
D. 旋轉翼傳動式飛機
36. 位於尾部的升降舵控制了超輕型飛機的
A. 翼梢方向舵
B. 垂直安定器
C. 俯仰反應
D. 以上全部
37. 昇力是下列何者產生
A. 翼上方的真空狀態
B. 翼上方的高壓
C. 翼前緣的低壓
D. 翼上方低壓區與翼下方高壓區之間的壓力差
38. 機翼前緣稱為
A. 翼弦
B. 翼根
C. 翼前緣
D. 翼弧
39. 昇力會因何者而增加
A. 加速、增加攻角、增加機翼翼弧、增加機翼面積
B. 加速、增加傾角、降低機翼翼弧、升起擾流翼
C. 減速、降低攻角、降低機翼面積
D. 增加機翼負載、增加傾角、提高相對風速或增加P值
40. 相對風是指
A. 超輕型飛機經過時所引起的空氣運動
B. 螺旋槳引起的風
C. 下洗流
D. 以上皆非
41. 具有正向穩定性能的超輕型機
A. 受力移動後會繼續朝此方向轉動
B. 受力停止後保此一姿態
C. 受力停止後會回復到原來姿態
D. 以上皆非
42. 機身橫軸(lateral axis)穩定性是
A. 超輕型機的穩定性
B. 外力停止後回到原俯仰姿態的穩定能力
C. 以上皆對
D. 以上皆非
43. 機身縱軸(longitudinal axis)穩定性是
A. 滾轉(roll)穩定性
B. 超輕型機的偏航(yaw)穩定性
C. 超輕型機不可能具有
D. 以上全非
44. 垂直軸(vertical axis)的穩定性是
A. 偏航(yaw)穩定性
B. 滾轉穩定性
C. 俯仰穩定性
D. 以上皆非
45. 當空速增加時,寄生阻力
A. 增加
B. 減少
C. 不變
D. 消失
46. 當空速增加時,誘導阻力
A. 增加
B. 減少
C. 不變
D. 消失
47. 重力中心位於
A. 壓力中心前方
B. 壓力中心下方
C. 壓力中心後方
D. 壓力中心外側
問題解答
1. A螺旋槳是一種翼型,因為它有翼弧,翼前及後緣並會產生高低壓區。
2. D機翼在任何時間只要超過臨界失速攻角就會失速。
3. B阻力隨空速的平方而增加。
4. A飛機三軸稱為機身縱軸(longitudinal)、機身橫軸(lateral)及垂直軸線(vertical),滾轉(roll)、俯仰(pitch)及偏航(yaw)是描述繞著這些軸線的動作。
5. A作用於超輕型機的四種力為:昇力、推力、重力及阻力。
6. C從一翼梢通過另一翼梢稱為機身橫軸,其產生的軸線運動稱為俯仰。
7. D攻角、空速及機翼設計都是昇力的必要原素。
8. B通過超輕型機機鼻與機尾的假想直線為機身縱軸。
9. B當溫度上升時空氣密度下降。
10. D超載時使得超輕型機的起飛及降落距離增加並降低最高升限。
11. A超輕型機平飛時承受一個G的重力。
12. C依螺旋槳順時針或逆時針方向轉動而定,扭力、P值、陀螺進動及側向風力會將超輕型機拉向左方或右方。
13. A阻力是相對於推力。
14. D超輕型機有、誘導阻力、寄生阻力、及昇力。
15. B翼尖渦流是誘導阻力的一種。
16. B在到達臨界失速攻角前,增加攻角就可增加昇力,但機翼到達此攻角後就會失速。
17. D攻角是翼弦線與相對風所形成的夾角。
18. B根據柏努利定律,流體壓力隨其速度增加而降低。
19. C將翼展除以平均翼弦即得到縱橫比(aspect ratio)。
20. A超輕型機在高空氣密度下表現之性能較好。
21. C無論超輕型機是否為前置式水平尾翼設計,都會在到達臨界失速攻角時失速。
22. A繞著垂直軸線的運動叫偏航。
23. B繞著機身橫軸的運動叫俯仰。
24. C繞著機身縱軸的轉動叫滾轉。
25. B機翼負荷的計算是以總重量除以機翼面積。
26. B總重量是飛機滿載重量加上飛行員體重。
27. A指示空速是空速表所測得的空速,而並末將空氣密度、溫度及高度納入測量。
28. D每一項都是控制俯仰的可行方法。
29. C上反角是兩邊機翼結合於機身處形成的夾角。
30. A方向舵是用於控制偏航。
31. A在直線平面未加速飛行時,昇力等於重力而推力等於阻力。
32. C失速是因為達到臨界失速攻角所造成,引擎故障不一定造成失速。
33. C高度、高溫、及高濕,會降低超輕機性能。
34. A依照邏輯,機翼的外端邊緣叫做”翼尖”。
35. C有前置螺旋槳的超輕型機稱為牽進式飛機(在後方者稱為推進式)。
36. C機尾昇降舵控制俯仰反應。
37. D昇力的產生是由於翼弧在機翼上方造成低壓區,而在機翼下方造成高壓區。
38. C完全合乎邏輯,機翼前方邊緣稱為翼前緣。
39. A增加速度、攻角、翼弧或機翼面積均可增加昇力。
40. A相對風是飛機通過時空氣所顯現的運動。
41. C正向穩定性意超輕型機,因受力改變航向時會自動恢復原來姿態。
42. C橫軸穩定性是指超輕型機之俯仰穩定性。
43. A繞著飛機縱軸的運動稱為滾轉。
44. A繞著垂直軸線的運動稱為偏航。
45. A寄生阻力隨空速增高而增加。
46. B誘導阻力當空速增加即減小。
47. A重力中心在壓力中心之前方。
(四) 飛機維護:
1. 儲存你的超輕型機時,應記得
A. 超輕型機不會受到陽光的影響
B. 暴露於鹽水不會造成損害
C. 超輕機無法拆解
D. 日光會使木製螺旋槳變形,使機翼蒙布強度受損
2. 下列何者不屬於超輕型機的限制
A. 負載因子---飛行結構體上的總應力
B. 風冷因素
C. 飛行速度
D. 飛行種類---特技飛行及正常飛行
3. 破裂、螺孔變形、表面彎曲之鋁管應
A. 以鋁鎘修理
B. 表面處理
C. 更換
D. 僅在作長距離飛行時才需要修理
4. 當適當旋緊螺桿及螺帽後,應可觀察到下列何種現象
A. 此一組合已不能旋得更緊
B. 最少應露出一圈螺蚊,最好露出2至3圈
C. 最少露出5或6圈螺紋
D. 鋁管開始有略微之下陷
5. 運送超輕型機時,你應考慮下列何者事項
A. 應採用足夠厚度有彈性之襯墊
B. 採用防震索固定於車上
C. 你將耗時多
D. A及B
6. 下列各項除何者外皆應包括於工具包內
A. 超長之跨接鋼繩
B. 自鎖螺帽
C. 火星塞
D. 帆布膠帶
7. 超輕型機於飛行後,應對蒙布採取何種保養措施
A. 將機翼蒙布上的灰塵及油污洗淨
B. 依處理機翼的方式,保養垂直安定面及水平安定面
C. 將機翼存入儲存袋之前,應使其全乾
D. 以上皆是
8. 進行預防保養時,應注意
A. 哪些零件需調整或更換時,而哪些零件需予潤滑
B. 所有之修復應由飛機之擁有者進行
C. 保養工作不需時常進行,因此不需保存保養記錄簿
D. 如果你擁有一些機械處理能力,即無需請有照的飛機技師檢查你的飛機
9. 下列何者不是更換螺桿螺帽時的程序
A. 鎖上螺帽之前,確定墊片已正確放置在欲接合組件及螺紋起始處之間
B. 確定斜置之墊片已放平
C. 尼龍式之自鎖螺帽可重覆使用
D. 所有卸下之尼龍式自鎖螺帽皆應換新
10. 單翼面之超輕型機機翼是
A. 極少見
B. 以太空時代之塑膠專門製造
C. 一旦發現鬆動或縫合處脫落即應更換
D. 可以帆布膠帶或縫合補片修復
11. 防止鋁管及附件腐蝕之方法為
A. 陽極處理
B. 氧化
C. 鍍鉻
D. 套橡膠管
12. 欲更換螺桿柄或螺紋有磨損或有腐蝕之螺桿時應
A. 採用相同形式,尺寸同質或更佳品質之螺桿
B. 採用鋼質螺桿以求其耐久使用
C. 採用相容金屬所製之螺桿,以避免相異金屬之腐蝕
D. A及C
13. 當更換鋼繩時應注意
A. 應將鋼繩與滑輪槽對準,使其有正確之線性運動
B. 採用較長之鋼繩以增加其張力
C. 採用較短之鋼繩
D. A及B
14. 裝置正確之鋼繩應符合下列之各項條件,但何者為非
A. 扭曲或壓扁
B. 為圓柱形
C. 無磨損
D. 無折曲之股線
15. 嵌環應更換之情況時為
A. 變扁平
B. 其淚珠形狀況有所變更時
C. 如曾於嵌環與鋼繩連接處塗漆,而發現有未塗漆部份露出時
D. 以上皆是
16. 何者為引擎爆震的補救方法
A. 更換化油器與氣缸間的塑膠襯墊,以防止漏氣
B. 換成有鉛汽油
C. 清除氣缸內的髒污與細小粒子
D. 清除活塞上細小的鋁粒子
17. 螺旋槳螺桿上的扭應力會使螺桿孔變大或變為橢圓形,此種現象何以危險
A. 由於螺桿近接而使螺旋槳產生較快之加速
B. 較大之旋轉角
C. 雙重的拉力中心
D. 螺旋槳會繞中樞移動,最後可能將其本身打成碎片
18. 下列各項中,何者是防止砂碟擊損螺旋槳最為無效之法
A. 避免在鬆動的石子路面或砂地起動或滑行
B. 以較大之推力滑行以縮短您在跑道上的距離,以防砂碟
C. 以較小之油門滑行,再逐漸增加速度來起飛,以避免吸入小石子
D. 以上皆非
19. 您應檢查下列何者之繩索有無磨損或糾結
A. 電力起動器
B. 回衝起動器
C. 手操作起動器
D. 纜繩起動器
20. 就下列各型減速驅動器,列出其正確的保養程序
A. V型皮帶、齒輪式皮帶及複式皮帶
B. 鏈條驅動器
C. 行星式齒輪系統
21. 螺旋槳螺桿應為
A. 直徑1/18至1/12吋
B. 直徑1/8至1/4吋
C. 直徑1/2至1吋
D. 直徑1/2至5/16吋
22. 保養螺旋槳時應留意之規則為
A. 在處理甚或觸及螺旋槳之前,確定點火開關已關上,最好取下火星塞蓋帽
B. 檢查點火系統之前,以人工旋轉螺旋槳葉片,檢查有無損壞
C. 切勿由推拉螺旋槳來移動飛機
D. A及C
23. 燃油及滑油之混合其功能為
A. 在相磨擦的金屬零件間形成一保護薄層
B. 加強超輕型機的潤滑系統
C. 對引擎之零組件產生加熱之功能
D. 以上皆是
24. 磁發電機為
A. 一種新型的電池/接點/線圈的點火系統
B. 附於飛輪上的小磁鐵
C. 自行產生電荷,將之傳送火星塞以點火之裝置
D. 以上皆非
25. 當您的超輕型飛機引擎需執行定期翻修時,需執行之工作項目有:
A. 活塞及汽缸
B. 連接桿
C. 軸承
D. 以上皆是
26. 二衝程引擎之第一衝程為
A. 壓縮燃燒室內的燃油及空氣混合氣
B. 為燃油及空氣混合氣點火,此混合氣再為火星塞點火
C. 轉動螺旋槳
D. 以上皆是
27. 下列何者不是為保護螺旋槳以防氣候影響的方法
A. 螺旋槳應水平放置,以免水氣聚積於下方之葉片
B. 將螺旋槳塗以氨基甲酸乙酯保護膜
C. 在中央孔及螺桿孔內施加一層磨砂密封劑
D. 儲存前先塗一層油脂
28. 下列何者為良好的螺旋槳安裝之特點
A. 螺旋槳轂之尺寸大小與螺旋槳之中心尺寸大小一樣
B. 一個可以很安穩的裝置於螺旋槳轂及螺旋槳中央孔的中央突軸
C. 安裝一蓋板
D. 以上皆是
29. 蓋板的作用乃為
A. 分隔螺旋槳的各組件
B. 屏護螺旋槳的尖端
C. 保護螺旋槳的中央部份,以防遭螺桿頭或墊片之擠壓或破損
D. 以上皆非
30. 下列何者無法自己動手
A. 在螺旋槳的表面塗漆的小凹洞上塗以亮光劑
B. 螺旋槳重新平衡
C. 磨去洩流之漆及隆起的部份
D. 以上皆非
31. 曲軸為
A. 直接或間接的透過減速趨動系統轉動螺旋槳
B. 將活塞的垂直運動轉變成飛機螺旋槳的旋轉運動
C. 維持飛機的旋轉運動
D. 以上皆非
32. 下列何者不是更換火星塞之程序
A. 在更換新的火星塞之前,以間隙規量取火星塞之間隙
B. 依據製造商的指示扭力值上緊火星塞
C. 保存原來舊有的墊片
D. 更換火星塞時必需使用相同直徑及長度,相同的尖端及間隙,以及相同熱度範圍之火星塞
33. 欲使點火時間提前的方法為
A. 在磁發電機飛輪基板上取下一個線圈
B. 移動飛輪磁鐵
C. 減低斷路白金點開啟的相關速度
D. 朝引擎轉動的相反方向移動磁發電機飛輪上的基板
34. 點火開關應
A. 設於駕駛員的左側
B. 設於駕駛員下方
C. 以鮮豔色澤之箭頭予以標示,以便於緊急狀況時易於找到
D. 以上皆非
35. 當混合燃油及滑油時應注意之重點為
A. 將傳統的滑油混以合成滑油,將增強其特性
B. 傳統滑油混以合成滑油會產生清漆的效果
C. 汽車使用的滑油可以隨意以他型之滑油替代
36. 下列何者為不是減少燃油箱內之凝結的方法
A. 使燃油箱保持全滿
B. 安裝一個傳統飛機上使用之排放系統
C. 將燃油箱施以塗裝
D. 以上皆非
37. 減速驅動器擁有下列何種優點
A. 可採用較小的螺旋槳
B. 可以較小的輸出來操作引擎,減少燃油的消耗
C. 可減低螺旋槳相對於引擎轉動的速度,因此可以採用較高效力及較低噪音的螺旋槳
D. 以上皆是
38. 當發生何種狀況時,您必需更換螺旋槳
A. 發現任何有隆起或凹洞時
B. 發現有夾層有分片之現象時
C. 在尖端的部份其破裂或分叉超過一吋,或螺旋槳之任何部份其腐蝕或凹痕深度超過1/4吋時
D. 以上皆非
39. 下列何者不屬汽化器的功能
A. 將燃油混合物器化,並將之與空氣混合
B. 調節引擎所吸入之燃油及空氣混合物的數量
C. 調節燃油及空氣混合物的溫度
D. 不受溫度及負載的影響,產生恆定的混合物
40. 由於燃油與滑油之混合,當您飛超輕飛機時,您應
A. 欲獲得最大之推力,應以大尺度且快速的將油門向前推
B. 當準備關小油門做下滑或等待滑行時,應避免急速關小油門
C. 檢查燃油管,確定管內充滿燃油
D. 以上皆非
41. 當您選擇旋槳時,您應將下列訊息告訴螺旋槳代理商
A. 您的超輕型飛機的速度範圍及您將進行的飛行模式
B. 螺旋槳距飛機結構的距離
C. 您的引擎的實際馬力及最大轉速
D. 以上皆是
42. 二行程的超輕型飛機引擎,其動力及排氣行程可完成下列動作
A. 燃油及空氣在燃燒室內之壓縮
B. 從汽化器吸入新的燃油及空氣至曲軸箱內
C. 從曲軸箱內將燃油及空氣轉移至燃燒室內
D. 排氣經由轉化器的再循環
43. 超輕飛機火星塞壽命可短至
A. 100~120小時
B. 25~30小時
C. 5~10小時
D. 50~60小時
44. 檢查火星塞時,下列何者可顯示燃燒的問題
A. 沉積物的色澤
B. 絕緣體腐蝕
C. 來自活塞的細微鋁球
D. 以上皆是
45. 電門開關是
A. 在緊急狀況下,啟動駕駛員的彈射器
B. 可撲滅機身或結構之著火
C. 可關掉引擎
D. 以上皆是
46. 電門開關可對超輕型機上的何種起動器發揮其作用
A. 電池/線圈
B. 磁發電機
C. 內爆共振
D. A及B及其他
47. 何時需更換火星塞
A. 尖端電極及接地電極損壞,造成較大間隙
B. 尖端電極及接地電極之距離小於指甲的厚度
C. 當尖端電極及接地電極產生任何間隙時
D. 以上皆非
48. 在起飛之前,您應
A. 確定汽化器、空氣濾清器、操縱綱繩、燃油管及燃油箱皆安裝穩固
B. 檢查引擎及消音器之裝置有無破損,尤其是需承受溫度變化之排氣管頭
C. 確定螺旋槳、軗、引擎裝置及飛機結構均安裝穩固
D. 以上皆是
問題解答
1. D超輕型機之儲存應避開陽光及水。
2. B風冷因素不屬於超輕型機的限制。
3. C有裂隙、破損或彎曲表面之鋁管應予更換。
4. B當螺帽及螺桿組合完成後,至少應露出一圈螺紋,最好露出二至三圈。
5. D預備用車輛運輸超輕型飛機時,必需使用適當之襯墊,並將組件綁牢。
6. A自鎖螺帽、火星塞及帆布膠帶應包括於工具組內。
7. D所有選擇皆是機翼保養的正確程序
8. A超輕型機需予預防保養,亦即定期檢查及調整飛機的機械組件。
9. C尼龍式自鎖螺帽不能重覆使用。
10. D超輕型飛機機翼係使用與帆船之帆相同的達克龍織品所製。
11. A陽極處理是對鋁管施加保護層,以防腐蝕之法。
12. D您應該比對金屬之屬性,依照該機所提供之技術手冊規範,來選用螺桿及螺帽。
13. A當更換磨損或受其它損壞之鋼繩時,應對準滑輪槽使其能正確施力。
14. A安裝正確之鋼繩應為圓柱形而非扭曲或壓扁者。
15. D所有選擇皆為嵌環損壞的象徵,代表您可能在飛機的結構上有超負荷之情況。
16. A.若爆震的原因是由於漏氣,則更換連接處的塑膠襯墊
17. D變大之螺桿孔極為危險,如果您的螺旋槳螺桿孔變大,應即更換螺旋槳。
18. B欲避免小石子及砂礫吸入螺旋槳,應以較小的推力滾行前進。
19. B回衝起動器的正確保養包括檢查纜繩有無磨損、糾結。
20. A應檢查皮帶有無裂痕、分叉、磨損不均及由於過熱而使邊緣融壞,滑輪排置應正確,軸承應平穩並加潤滑,安裝應穩固,螺桿至少應露出三圈螺紋並加保險鋼絲。
B 鏈條驅動器之填油匣不能有漏油現象,應檢查齒輪齒,如鏈條之伸長超過其原始長度的3%或更多應即更換。
C 行星齒輪系統無需調整,但應檢查油液面高度,漏油時應更換墊片。
21. D螺旋槳之螺桿直徑應介於1/4及5/16吋之間。
22. D在您檢查確定螺旋槳不會意外起動之前,切勿進行任何保養工作。
23. A預混燃油在金屬零件間形成一層保護膜,同時亦作為引擎冷卻劑。
24. C磁發電機自行產生電荷,並將之送達火星塞以點火。
25. D以上皆是:A活塞及汽缸(是否為灰塵、砂礫所劃傷)
B連接桿(如有彎曲則予更換)
C軸承(有無腐蝕及磨損)
26. A第一衝程,即進氣及壓縮衝程,此乃於燃燒室內壓縮燃油及空氣混合物,並由汽化器將新的燃料及空氣吸入曲軸箱內。
27. D儲存前在螺旋槳上塗以油脂並非保養螺旋槳的適當方法。
28. D所有選擇皆是正確的螺旋槳安裝的特點。
29. C罩板的目的在於保護螺旋槳中心,免為螺桿頭或墊片擠壓。
30. B螺旋槳之重新平衡工作應由製造商或修理人員進行。
31. A曲軸箱直接轉動螺旋槳,或透過減速驅動器間接轉動之。
32. C每次更換火星塞時皆應更換墊片。
33. D此為進行定時的方法,當順著引擎旋轉的方向旋轉基座時為延遲點火。
34. C電門開關應以色澤亮麗箭頭標示,以便緊急時可以很快找到。
35. B將傳統油與合成油混合時會產生油清漆。
36. C我們並未建議在油箱上施加保護層以減少凝結。
37. C減速驅動器在使引擎及螺旋槳皆能於其最佳轉速上旋轉。
38. C當您發現螺旋槳尖端斷裂分叉超過一吋長度或發現任何深於1/4吋之凹洞時,即應更換螺旋槳。
39. C汽化器為一複雜之裝置,可細微調整燃油及空氣之混合狀況,而非調整其溫度。
40. D沒有任何一項選擇是對的,尤應避免快速而大尺度的開大或關小油門。
41. D選擇螺旋槳時,題中所有選擇皆應供給代理商。
42. C在爆炸及排氣衝程中,亦即第三步驟,即完成將燃料及空氣混合氣由曲軸箱移至燃燒室。
43. B超輕飛機的火星塞壽命通常僅有25-30小時。
44. D可由火星塞看出引擎之狀況,所有之選擇皆顯示引擎有問題。
45. C電門開關之功用為關斷引擎。
46. D電門開關可對電池/線圈及磁發電機起動器,還有其他型之點火方式發生作用。
47. A通常當火星塞中央電極及接地電極受損而造成過大之間隙時,此火星塞即應更換。
48. D在您起飛之前,所有列出之各項皆應予檢查。
(五) 飛行前檢查:
1. 鋼繩固定片就是
A. 一種將鋼繩扣緊在引擎上的支架
B. 將鋼繩固定在超輕型機結構體上所使用的一種裝置
C. 一種形式的快拆接頭
D. 燃料供應系統的一部份
2. 當檢查鋼繩滑輪時,必須檢查
A.操縱鋼繩是否有卡滯現象
B.鋼繩是否有磨損
C.鋼繩是否適當
D.校準上述所有項目
3. 飛行前檢查應如何執行
A. 僅在合格保修人員的監督下執行
B. 每三次飛行即檢查一次
C. 由飛機的飛行員或是可靠的幫手來執行
D. 在每一次飛行前由飛機的飛行員執行
4. 當執行超輕型飛機飛行前檢查時,一份檢查卡為
A. 必要的
B. 如果飛機的駕駛員對他所飛行的飛機真正了解時則不需要
C. 一種很有用的附件
D. 如果不是過度詳細的話是很有用
5. 飛行前檢查應該如何執行
A. 在飛機週圍以繞行的方式執行
B. 從頂端到底端
C. 從翼尖到翼尖
D. 以上皆非
6. 鋁管容易
A. 彎曲
B. 微細裂縫
C. 弄凹
D. 以上皆是
7. 螺旋槳應該檢查
A. 安裝螺桿是否鬆動
B. 是否有刻痕及裂痕
C. 是否有過度的傳動軸間隙
D. 以上皆是
8. 鋼繩繩端形成環狀是在何種地方
A. 鞋拔
B. 索環
C. 套環眼
D. 以上皆非
9. 當執行超輕型機飛行前檢查時,必須檢查
A. 所有鋼繩
B. 飛行前檢查卡上所有的檢查項目
C. 所有鋁製品
D. 以上皆非
問題解答
1. B鋼繩固定片為一種金屬物件,被用來將鋼繩固定於超輕型飛機結構體上。
2. D檢查滑輪是否有卡住現象,鋼繩是否磨損及檢查鋼繩是否有適當校準。
3. D在每一次飛行時,必須執行飛行前檢查,因為身為飛行員的您有責任維護飛機的安全,讓幫手替您檢查飛機是非常不智之舉。
4. A在執行超輕型飛機飛行前檢查時,檢查卡是必要的。
5. A飛行前檢查是沿著超輕型飛機的循環方向進行的。
6. D鋁管容易產生彎曲、細微裂痕和刻痕,因為必須檢查是否有上述現象,同時亦必須檢查是產生腐蝕。
7. D檢查螺旋槳是否有鬆動的裝置螺桿,刻痕及裂痕和過度的傳動軸間隙。
8. C鋼繩形成環狀是在套環眼附近形成。
9. B進行飛行前檢查的時候,必須涵蓋檢查卡的所有項目,如果閣下所購的飛機其製造商沒有提供檢查卡的話,那麼您就必須自己製作一份。
(六) 飛行安全:
1. 為保暖及防護,您應穿著
A. 傘衣或雪衣
B. 具有全面罩的頭盔
C. 手套或傘鞋
D. 以上皆是
2. 閃光燈(strobe light)
A. 可使您看的更清楚和飛的更久
B. 在機前的光束能使您在黑暗中飛行
C. 僅供裝飾用
D. 以上皆非
3. 在起動引擎之前,您應該
A. 抽一根煙
B. 抓緊螺旋槳
C. 喊出:螺旋槳區域清除
D. 不用向四週看
4. 做無動力失速的練習
A. 關掉引擎並迅速拉高機頭
B. 將油門拉到慢車並逐漸放低機頭
C. 將油門拉到慢車並逐漸拉高機頭
D. 拉高機頭並增加馬力配置
5. 起飛或爬昇時引擎失效
A. 轉回機場
B. 放出降落傘
C. 通常最好是直前落地
D. 以上皆非
6. 假如結構失效,而不可能操縱飛機時
A. 緊急著陸
B. 關掉引擎並放出降落傘
C. 關掉引擎做無動力著陸
D. 練習失速改正
7. 彈射展開式的降落傘
A. 較手拉式降落傘打開的慢
B. 當飛行員一拉開拉繩就像子彈一樣從飛機頂部射出
C. 較手拉式降落傘便宜
D. 以上皆是
8. 以下何者是不對的
A. 超輕的燃油不是特別易燃物
B. 您不應該讓任何人在飛機四週抽煙
C. 您應儲存和運送燃油於核定的容器中
D. 假如您墜機,您應該儘快離開飛機
9. 改正失速的動作是
A. 拉高機頭並增加馬力
B. 放低機頭並關掉馬力
C. 增加馬力然後放下機頭
D. 放低機頭並增加馬力
10. 以下何者不是緊急著陸程序的部份
A.若沒有適當的著陸面可用,無論前方是什麼您都必需接受
B.用最佳的爬昇速度飛行
C.決定降落地點
D.嘗試重新起動引擎
11. 手拉式降落傘
A. 係穿在飛行員身上,在緊急時從飛機上跳出
B. 係從飛機中像子彈一樣射出
C. 必須正確地從飛機拋出,才不會糾纏
D. 比彈射式降落傘昂貴
12. 失速的原因係
A. 最佳下滑率飛行
B. 攻角太大
C. 空速太小
D. B和C
13. 以下何者不是三種緊急狀況的形態之一
A.飛行員錯誤
B.機翼失效
C.結構失效
D.引擎失效
14. 以下何者不是超輕型機飛行員在緊急時無用的三樣東西之一
A. 高於本身的高度
B. 您已用過的燃油
C. 在您後面的跑道
D. 低於本身的高度
15. 超輕型飛機的降落傘
A. 必須由合格的保傘人員重新包裝
B. 永遠不可以將他當座墊或枕頭
C. 應存放在乾燥及陰涼的地方
D. 以上皆是
16. 飛行時您應攜帶
A. 一個修理包及急救包
B. 飛機若可浮水,應再攜個人漂浮裝備
C. 長途用的額外滑油和信號裝備
D. 以上皆是
17. 您不可練習失速改正
A. 直到您的教練說您已熟練可以時
B. 在地平面1000呎以上
C. 在晴朗、靜風的日子
D. 在隔離的區域內
18. 採取預防措施,諸如
A. 徹底的飛行前檢查
B. 戴頭盔並將自已繫牢
C. 正確地飛行並遵守飛行規則
D. 以上皆是
19. 以下何者絕不是失速逼近之信號
A. 身體感到周圍的變化
B. 噪音增高
C. 操縱性能降低
D. 抖動
20. 練習無動力著陸
A. 在您的教官監督之下
B. 有良好著陸面的區域內
C. 您將瞭解如何處理真實引擎失效
D. 以上皆是
21. 下列何者為飛行員錯誤而發生的緊急情況,
A. 燃油用罄
B. 誤判天氣
C. 當對飛行安全有懷疑時,您沒有做預警著陸
D. 以上皆是
22. 如果您必須做毀機落地
A. 試行減小並吸收飛機的動能
B. 試以最大的速度著陸
C. 試圖保全飛機
D. 閉上眼睛並抱住自己
23. 假如螺旋槳或其傳動系統失效
A. 關掉引擎
B. 您將感到飛機震動
C. 增加馬力
D. A和B
答案說明
1. D防止冷風、蟲子和碎片(異物)、傘衣、有鏡片的頭盔、手套和傘鞋都是必須的裝備。
2. A閃光燈將使您更清晰可見且在符合超輕型機規則的燈光需求之始曉前與終昏後的微弱光線下飛行。
3. C在起動引擎前您應大聲喊出”螺旋槳區域清除”,即使沒人有危險也要不厭其煩的去環視,不要在飛機四周抽煙,隨時要把螺旋槳視為在轉動。
4. C失速改正練習,油門拉回至慢車位置,漸漸地拉起機頭。
5. C若引擎在起飛或爬升時失效,則直前落地,不要試圖轉回機場,因為您無法對正機場且將損失高度,在低高度時降落傘則無助。
6. B如果因結構失效,造成不能操縱飛機時,放出降落傘,除非結構失效的情形非常輕微且在著陸全程可以保持飛機的操縱,否則勿行正常著陸。
7. B一具彈射式降落傘比手拉式降落傘昂貴且開傘快,當飛行員一拉繩該傘即像子彈一樣從飛機頂部射出。
8. A超輕型飛機的燃油是易燃性的。
9. D藉放低機頭然後增加馬力可從失速中改正。
10. B適當的程序係用最佳的下滑速度。
11. C手拉式降落傘必須適當地從飛機內拋出才不至纏住飛機,它穿在飛行員的身上,但是可以把飛機和飛行員一起降落。
12. B超過臨界失速攻角是失速的肇因。
13. B緊急情況的三種類型是飛行員錯誤,結構失效與引擎失效,”機翼失效”算是結構失效的一種。
14. D在緊急時您本身以下的高度是有用的,您下面的高度愈多您的情況也愈有利。
15. D超輕型機降落傘必須由合格的保傘人員包裝,不應用來做坐墊或枕頭且應存放在乾涼的地方。
16. D飛行時您應攜帶修理包、急救包,如果水上飛行則應有個人漂浮裝置,長程飛行要有額外滑油和信號裝置。
17. A您不可練習失速改正,要等到教練說您已準備好,且您應在晴朗,和風的日子和在一個隔離的空域內,距地面1000呎以上高度實施。
18. D徹底的飛行前檢查戴您的頭盔、繫妥自已、正確地飛行和遵守所有超輕型機規則是非常重要的安全預防措施。
19. B當接近失速時,很明顯地您會發現噪音減低。
20. D在有良好著陸面的區域內,教官的監督下練習迫降航線,您將瞭解如何處理真的引擎失效。
21. D這些都是飛行員錯誤的緊急狀況。
22. A如果您必需實施毀機落地,試讓起落架吸收飛機的動能,使飛機在可能的最低速度停止下來,勿試圖保全飛機,
23. D如果螺旋槳或其傳動系統失效,您將感覺飛機震動,可能會非常劇烈,立刻關掉引擎。
超輕型載具學科測驗題庫(基本氣象學一)
(O) 1.指北針所指的北方稱為磁北。
(O) 2.台灣地區以東經121度之子午線為中央子午線。
(O) 3.影響台灣地區之氣團,屬於暖而濕的空氣,主要是指太平洋高氣壓。
(O) 4.北半球的低氣壓是逆時針旋轉。
(O) 5.北半球的高氣壓是順時針旋轉。
(O) 6.台灣地區是以基隆港為海水基準面。
(O) 7.大氣的溫度隨著高度增加而漸減。
(O) 8.高氣壓的密度值在氣象學稱為毫巴。
(O) 9.北半球的夏至,是太陽照射在北迴歸線。
(O) 10.由海面吹向陸地的風稱為海風。
(O) 11.亂流可由地形來判斷可能發生之處。
(O) 12.山脊的背風處,容易產生亂流。
(O) 13.風由正西方吹向山頭,位於山後的東方不可以飛行。
(X) 14.熱氣流之所以能能夠上升,是因為自然現象.。(溫差現象)
(O) 15.所謂柏努力定律指的是:壓力與速度成正比。
(X) 16.乾的空氣每上升一百公尺,氣溫會下降二度.。(一度)
(O) 17.熱氣流及亂流均屬於風切亂流。
(O) 18.在航空力學上,轉彎和失速與風向的順風、逆風或側風有關。
(O) 19.飛行傘在空氣中飛行,唯一受風影響的是路線。
(O) 20.所謂空氣力(RFA)指的是來自空氣的反作用力。
問題解答:
1.(O)2.(O)3.(O)4.(O)5.(O)6.(O)7.(O)8.(O)9.(O)10.(O)
11.(O)12.(O)13.(O)14.(X)15.(O)16.(X)17.(O)18.(O)19.(O)
20.(O)
超輕型載具學科測驗題庫(基本氣象學二)
(2) 1.在北半球的低氣壓是(1)順時針(2)逆時針.(3)不定向 旋轉。
(1) 2.天氣圖上等壓線的密度如果愈密,表示風愈(1)強.(2)弱(3)不一定。
(2) 3.颱風中心俗稱颱風眼,空氣比較乾燥,沒有風、也沒有雨,是屬於(1)上升(2)下降.(3)無風 氣流。
(1) 4.風的形成是因為(1)空氣流動.(2)氣壓流動(3)溫差 現象。
(1) 5.高氣壓是下沉的(1)乾.(2)濕(3)熱 空氣。
(1) 6.冷空氣與暖空氣勢力相當時,會形成(1)滯留鋒.(2)冷鋒(3)暖鋒。
(1) 7.潮濕空氣每升高100公尺,氣溫就會下降(1)0.6度.(2)1.0度(3)1.6度。
(1) 8.冬天空氣密度比夏天(1)高.(2)低(3)一樣。
(2) 9.高氣壓是(1)上升(2)下降.(3)滯留 的氣旋。
(2) 10.冬季天氣冷是因為(1)太陽離地球遠(2)太陽偏射.(3)太陽直射赤道。
(1) 11.風速的大小與亂流(1)有關.(2)無關。
(1) 12.亂流可由(1)地形.(2)時間(3)速度 來判斷。
(2) 13.天氣預報可利用(1)106(2)166.(3)116(4)160 的電話查詢獲得。
(4) 14.按照「蒲福氏風級」,可將風力分為(1)6級(2)8級(3)10級(4)12級.。
(1) 15.山的凹凸地(1)會.(2)不會(3)不一定會 改變風速。
(1) 16.在兩山之間的峽谷,風速會(1)很強.(2)很弱(3)不變。
(1) 17.所謂逆溫是(1)高度升高溫度也升高.(2)溫度不變化(3)溫度隨時變化。
(1) 18.在航空力學上之轉彎和失速與風向的順風、逆風或側風(1)有關.(2)無關(3)以上皆非。
(2) 19.所謂柏努力定律指的是:壓力與速度成(1)正比(2)反比.(3)無關。
(1) 20.風在山區受地形的影響,比高度的影響(1)大.(2)小(3)不變。
問題解答:
1.(2)2.(1)3.(2)4.(1)5.(1)6.(1)7.(1)8.(1)9.(2)10.(2)
11.(1)12.(1)13.(2)14.(4)15.(1)16.(1)17.(1)18.(1)19.(2)
20.(1)
超輕型載具學科測驗題庫(動力飛行傘一)
1.飛行傘產生昇力是因為傘翼上方較傘翼下方流速快。
2.飛行傘所用之傘布為不透氣尼龍布。
3.飛行傘之所以能滑翔,是因為柏努力定律。
4.飛行傘被污物弄髒,可以用去漬油清理.。(應用清水)
5.飛行員最低之個人飛行裝備為安全頭盔、副傘、無線電對講機。
6.動力飛行傘應視為飛行器之一種。
7.飛行傘之所以能夠飛行,是因為靠空氣動力飛行。
8.當飛行傘衣潮濕時絕對不可置於太陽下直接曝曬。
9.飛行傘在起飛與著陸應順風起降.。(應逆風)
10.超越前方之飛行傘應由右方超越。
11.從事飛行活動嚴禁單獨行動。
12.動力飛行傘與無動力飛行傘在同一空域飛行時,前者應禮讓後者。
13.飛行傘著陸時應注意風向及障礙物。
14.動力飛行傘簡單易學,所以不必經過正規訓練就可升空飛行.。
15.正確的鋪傘形狀為扇形且平鋪。
16.風向不定,風速不穩時,動力飛行傘不可以冒然起飛。
17.二頂動力傘在空中一前一後飛行時,後者應隨時注意前者動向,且應注意保持距離及不同高度飛行。
18.動力飛行傘在飛行中應隨時注意天候的變化,以策安全。
19.所謂柏努力定律指的是:壓力與速度成正比.。
20.在飛行中可由樹枝搖擺及地面灰塵來判斷地面風向。
21.動力飛行傘是屬於軟翼的飛行器。
22.對飛行傘衣及傘繩最大的自然災害是紫外線。
23.動力飛行傘在著路時第一點與地面接觸的應該是腳前掌。
24.身體感到不適或前晚飲酒過量時仍可勉強飛行,只要多注意即可.。
25.動力飛行傘在降落時,拉煞車時機大約為距地面二公尺左右。
26.「8」字形轉彎時,應向順風方向轉為正確.。
27.當飛行傘起飛傘翼向右偏時,飛行員應向右跑來修正。
28.我們所謂傘的大小是指翼的面積,而面積是以傘空中投影的值計算。
29.在飛行當中操縱繩卡住或斷裂時,可利用最後一組操縱帶控制方向。
30.飛行員遇緊急狀況需使用副傘時,高度不得低於50公尺。
問題解答:
1.(O)2.(O)3.(O)4.(X)5.(O)6.(O)7.(O)8.(O)9.(X)10.(O)
11.(O)12.(O)13.(O)14.( X)15.(O)16.(O)17.(O)18.(O)19.(X)
20.(O)21.(O)22.(O)23.(O)24.(X)25.(O)26.(X)27.(O)28.(O)
29.(O)30.(O)
超輕型載具學科測驗題庫(動力飛行傘二)
1.飛行傘翼產生昇力因為(1)傘翼上方流速快.(2)傘翼下方流速快(3)傘翼上下流速一樣。
2.展玹比愈大其(1)下降率越小(2)愈易夾頁(3)滑降比越高(4)以上皆是.。
3.滑降比的指數越高,其滑翔能力(1)越好.(2)越差(3)沒有關係。
4.飛行傘繩越細,其阻力(1)越大(2)越小.(3)沒有影響。
5.傘翼失壓,是何種因素造成(1)操傘不當(2)氣流所造成(3)傘具受損(4) 以上皆是.。
6.任何一種失速運動的作用,是為了(1)增加上升率(2)增加速度(3)增加下降率.(4)增加滑降比。
7.當飛行傘在飛行狀態時,操縱繩卡住或斷裂時,應用何種方式控制方向(1)體重的移動(2)利用最後一組操縱帶.(3)以上皆是。
8.動力飛行傘應視為(1)傘的一種(2)飛行器的一種.(3)娛樂器材的一種。
9.動力飛行傘之所以能夠飛行,是因為(1)靠空氣動力(2)靠引擎動力(3)以上皆是.。
10.飛行傘衣外層MYLA薄膜最怕(1)水(2)陽光(3)曲折與地熱.。
11.飛行中如遇困難需用無線電求救時,其方式為(1)SOS(2)HELP(3)MADAY.。
12.以無線電與地面人員連絡時,何者通訊較佳(1)空中.(2)平原(3)峽谷。
13.飛行傘在起飛與著陸應(1)順風(2)逆風.(3)以上皆可。
14.兩傘在飛行中對面相會時,應(1)同時右轉(2)同時右轉,但右邊靠山者可直行.(3)同時左轉(4)同時左轉,但左邊靠山者可以直行。
15.從事動力飛行傘活動(1)可以(2)不可以. 單獨飛行。
16.參加動力飛行傘訓練應具備何種心態(1)專心(2)用心(3)虛心(4)以上皆是.。
17.初學者在放飛時,應選擇(1)風強(2)中午氣浮力好(3)風速、氣流穩定. 的時段。
18.飛行傘衣的大小應與裝備及飛行員的(1)身高(2)體重.(3)年齡(4)嗜好 配合。
19.所謂柏努力定律指的是:壓力與速度成(1)正比(2)反比.(3)沒有關係。
20.在飛行中可由(1)煙囪的煙(2)地面灰塵(3)樹枝搖擺(4)以上皆是. 的方向來判斷地面風向。
21.高度100公尺可滑行500公尺的距離,其比例為1:5謂之(1)下降比(2)滑降比.(3)上升比(4)失速比。
22.套袋及引擎之舒適度調整(1)應在地面上起飛前調好.(2)飛行中調整(3)購來即可用。
23.飛行傘是屬於(1)軟翼.(2)硬翼(3)以上皆非 的航空器
24.不同速度的航空器相會時(1)快速讓慢速者.(2)慢速讓快速者(3)以上皆非。
25.動力飛行傘降落時,拉煞車的時機是距地面(1)二十公尺高(2)兩層樓高(3)約二公尺高.。
26.當傘翼發生前後擺蕩時,應(1)做轉彎動作脫離(2)加速前進(3)不與理會(4)保持操縱繩拉至耳朵的位置.。
27.當起飛時傘翼向左偏時,應(1)向左跑.(2)向右跑(3)不理會 修正。
28.風向不定,風速不穩時(1)可以(2)不可以.(3)無所謂 起飛。
29.動力飛行傘在選定飛行航線時(1)不必(2)必須.(3)無所謂 注意亂流區。
1. 飛行速度愈快,折翼的機會(1)愈大.(2)愈小(3)不變。
問題解答:
1.(1)2.(4)3.(1)4.(2)5.(4)6.(3)7.(2)8.(2)9.(3)10.(3)
11.(3)12.(1)13.(2)14.(2)15.(2)16.(4)17.(3)18.(2)19.(2)
20.(4)21.(2)22.(1)23.(1)24.(1)25.(3)26.(4)27.(1)28.(2)
29.(2)30.(1)
93.07.02第一次修訂內容:
1. 民航法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部分:原題庫缺第15題,故將16題以後題號前移,並更正答案內容。
2. 活動指導手冊範本部分:修正第4、30題目內容。
3. 認識飛行部分:修正第7、10、12題答案內容。
4. 飛行員生理及心理部分:修正第5、8題答案內容。
5. 空氣動力學部分修正25、31、33、37、47題目內容及2、31、33題答案內容。
6. 飛機維護部分修正11、30題目內容及11、28題答案內容,另刪除原十六題。
7.增訂基本空氣動力學及動力飛行傘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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